文章要旨
中止党员权利:
1.一般是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项权利。
2.以党员被依法逮捕或者留置为前提,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况。
3.应由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
4.应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
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
作者:钟纪晟,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9/28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2023年《条例》第三十二条、2018年《条例》第三十条)新增了关于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的规定。2020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条也对中止党员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我们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中止党员权利的含义和范围
中止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
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一般是中止这三项权利;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但党员的申辩权、申诉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需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二、中止党员权利的适用条件
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被依法逮捕或者留置为前提,主要适用于四种情况:
一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党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难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将该案件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由党组织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但未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且因特殊情况在移送司法机关时未能作出党纪处分,移送后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或者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后在移送司法机关时未能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和逮捕证,或者监察机关的留置决定书,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书面决定;)
二是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条件,则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应根据相关司法文书,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书面决定;
三是纪检机关根据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决定,对原无管辖权的被审查调查人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共同职务犯罪或者行贿犯罪为由予以留置的,鉴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仍需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程序较为复杂,如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条件的,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留置决定书,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书面决定;
四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的规定先行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后,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也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书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仅适用于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或者留置的情况,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中止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中止党员权利,应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2024年6月废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党纪案件的立案决定权一致,并与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相适应。其中,对立案审查需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的党员,可由纪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报同级党委备案、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有关党组织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其中:
1.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存在恢复党员权利问题,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即可。
2.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被中止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立即恢复,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其被中止的其他党员权利,应及时予以恢复。
3.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参照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并可与党纪处分一并报批。恢复党员权利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的规定,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者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的,应在司法机关对该涉嫌犯罪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再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应决定。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有党纪处分权的党组(党委)、党的工作机构、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对属于其管理的党员有权作出中止或者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相应对该党员有党纪立案审查权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立案审查后亦有权作出中止或者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参考模板1
关于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
×××简历。
20××年××月××日,×××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或者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共同职务犯罪、行贿犯罪)被×××监察委员会予以留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0××年××月××日(×××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之日研究之日,一般为委主要领导同志签批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按程序逐级向本委、××党委(同级党委)或者××纪委(上一级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纪委
20××年××月××日
参考模板2
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简历。
20××年××月××日,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纪委作出《关于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被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20××年××月××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判决(裁定、决定),(对×××的司法处理结果)(或者××监察委员会对×××的监察处理结果,移送起诉的同时说明司法处理结果)。20××年××月××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纪委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在给予×××党纪处分(不予处分)的同时,并恢复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0××年××月××日(×××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之日决定作出党纪处分或者决定不予党纪处分之日)起生效。
中共×××纪委
20××年××月××日
提示
该钟纪晟指导意见形成于2016年9月。此后《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了修订,结合执纪执法工作实践,对文中部分引用条款和表述进行了删(标灰)改(标蓝)。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10月22日)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20年12月25日)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19日)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2019年4月6日)
第十八条第一款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党组性质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和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5.《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2025年5月26日)
第十五条 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2024 年 6 月 28 日废止)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7.《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纪发〔1994〕4号,2024 年 6 月 28 日废止)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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