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说结论:
• 入罪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据"两高"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达3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构成加重处罚情节;
• 量刑三档: 虚开税款10万以上不满50万为三年以下,50万以上不满500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500万以上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2万至50万元罚金;
• 出罪空间: 有真实交易、主观上无骗抵税款目的、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 罪名可能变更: 企业有真实经营、买票抵税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的,最新裁判规则是定逃税罪而非虚开罪——最高刑从无期降到七年,还可能适用初犯免责;
• 黄金救援期: 税务稽查阶段到公安立案前,是把问题解决在行政层面的最佳窗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郑州企业涉税刑事风险中最常见、也最容易被低估的一个罪名。很多老板以为"买票抵税"是行业潜规则,直到税务稽查上门、公安经侦立案,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作为同时具有税务师和律师双资质、在郑州执业12年的涉税刑辩律师,我办理过80+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案件。这篇文章把企业老板最关心的几个问题——立案标准、量刑规则、辩护方向、稽查应对——一次性讲清楚,都是实务干货,没有套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这个标准来源于2024年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原参照的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相关标准已不再适用。
与2018年旧标准(虚开税款5万元即可入罪)相比,入罪门槛提高到了10万元。但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10万元以下就安全了:虚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哪怕不够刑事追诉,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进项转出、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0.5倍到5倍的罚款。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以为虚开"几张发票""几万块钱"没事。实际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是按票面金额的13%算的(货物类),一张百万元的专票,税额就约13万,已经超过刑事入罪线。
还有一点要特别提醒:数额是累计计算的,多次虚开未经处理的,数额累加。"分开几次开、每次少开点"这种操作,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郑州本地实践提醒: 郑州作为商贸和制造业集中的城市,税务稽查对虚开专票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根据我们团队的办案经验,2024年新司法解释施行后,郑州地区税务稽查移送公安的虚开案件,绝大多数涉案税额都在5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大部分移送案件一上来就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三档以"虚开税款数额"为基本标准,"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损失"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按虚开税款数额标准:
量刑档次
虚开税款数额标准
法定刑
第一档(基本犯)
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档(数额较大)
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档(数额巨大)
50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无法追回税款损失(加重情节)标准:
法释〔2024〕4号第十一条明确,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对应第二档刑罚);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应第三档刑罚)。此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的,虚开税款数额达到30万、300万以上的,也分别构成相应加重情节。
几个关键点必须搞清楚:
第一,计税依据是"税额",不是"票面金额"。 很多老板搞混了。票面金额200万(货物类,税率13%),税额约26万,已经过了10万的入罪线,但离"数额较大"(50万)还有距离。
第二,"无法追回的税款"特指提起公诉前仍追不回来的部分。 这正是补缴税款影响量刑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审查起诉前把税款、滞纳金补缴挽回,损失数额达不到30万、300万的,加重情节就不成立。
第三,新司法解释的调整集中在两端。 对比2018年参照标准:入罪门槛从5万提高到10万,"数额较大"仍为50万,"数额巨大"从250万提高到500万。影响最大的是税额在250万-500万之间的案件——以前对应十年以上量刑档,现在降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档。
郑州本地实践提醒: 2024年新司法解释施行后,郑州地区法院的量刑尺度也在相应调整。在我们团队办理的案件中,税额在10万-50万之间(第一档)、同时有补缴税款、自首等情节的,缓刑适用率较高;税额超过50万进入第二档后,没有减轻情节的,实刑率明显上升。
很多人以为虚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什么好辩的。这是极大的误解。作为税务师出身的刑辩律师,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虚开案件的辩护空间,比大多数刑案都大——关键在于你懂不懂税务,能不能从票流、货流、资金流的"三流"分析中找到突破口。
![]()
以下是我结合12年办案经验和最新裁判规则总结的6个核心辩护方向。
这是虚开案件中最根本的辩护方向。如果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服务,只是开票主体和实际交易主体不一致,是否一定构成虚开?答案是:不一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判例早已明确规则。 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最高法2018年发布的保护产权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5-1-147-001),张某强经营的个体龙骨厂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专票,遂以其他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收取货款并开具专票53张,税额64万余元,货物交易全部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张某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裁定不核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法释〔2024〕4号第十条已将这一规则以司法解释形式正式确立。实务中常见的抗辩情形:
• 挂靠经营: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开具发票;
• 代开行为: 有真实交易,但因为供货方不具备开票资质(如散户、个体工商户)找第三方代开;
• 交易形式有瑕疵,但实质上存在真实货物流转。
郑州本地案例参考: 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郑州高新区的案件,当事人是一家建材贸易公司的老板,因为从个体供应商处进货拿不到进项票,找第三方公司代开了专票,税额120万,按标准属于"数额较大"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我们对照张某强案的裁判规则,从"有真实交易""国家税款没有损失"两个角度切入辩护,同时推动企业全额补缴税款、完善合规,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释〔2024〕4号第十条明确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这是虚开罪辩护中最重要的法律支点之一。很多所谓的"虚开",主观上只是为了虚增业绩、融资、展示实力,并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不应定罪。典型情形包括:
• 为了虚增销售业绩而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为了获取银行贷款而虚开专票虚增营收;
• 上市公司为了美化报表而虚开;
• 为了完成招商指标而虚开。
这是2025年以来杀伤力最大的一个辩点,也是企业老板最需要了解的一条裁判规则。
很多有真实经营的企业,因为上游供应商开不出专票,为了抵扣进项而"买票",被查后公安机关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但虚开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而逃税罪最高仅七年,且逃税罪有"初犯免责"通道——两罪的后果天差地别。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郭某、刘某逃税案(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之一)确立了明确规则:郭某、刘某经营的索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取得专票880份、税额2300余万元用于抵扣。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逃税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年。法院认为: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少缴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手段,主观上仍是为了不缴、少缴税款而非骗取国家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25〕1595号《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进一步重申:利用虚开的专票抵扣自身应缴增值税("虚抵进项税额"),本质是虚假纳税申报,构成犯罪的应以逃税罪论处;只有无真实销售业务、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才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操作要点:
1. 核实企业是否有真实经营和真实采购(有真实业务、仅"以票配货"的,空间最大);
2. 测算虚抵进项额是否在真实应纳税义务范围内(当期销项税额−真实进项税额);
3. 审查有无"资金回流"、留抵退税、即征即退等骗取国家税款的典型特征;
4. 一旦成功变更罪名为逃税罪,立即评估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处罚的,可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虚开案件中,公安机关认定的税额偏高,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把"水分"挤掉。常见的税额核减理由:
1. 有真实交易的部分应当扣除: 不能一刀切,要逐笔核实合同、资金流水、入库单;
2. 进项转出的部分不应重复计算: 已经做过进项转出、补缴了税款的,不应再计入犯罪数额;
3. 价税合计不能直接当税额算: 税额=价税合计÷(1+税率)×税率,这个基本概念错误在实务中高频出现;
4. 善意取得的部分应当排除: 购货方有理由相信发票真实、不知道对方虚开的,属善意取得,不按犯罪处理。
更关键的是:作为定案核心证据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绝非"铁板一块"。 山东潍坊张建宁虚开案中,一审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定多抵扣进项税额862万余元,判处张建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中,该鉴定意见被山东省财政厅认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鉴定机构被没收违法所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阶段重新委托鉴定,新鉴定意见认定的数额降至361万余元(据澎湃新闻报道,该案重审正在审理中)。
作为有税务师背景的律师,我们会重新测算整个增值税链条、逐项审查鉴定机构资质、检材完整性和鉴定方法——税额核减后量刑档次往往直接往下跳。
虚开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主体:介绍人、开票方、受票方、中间人。不同地位的人,量刑差别很大。可以争取从犯认定的情形:
• 只是起介绍、撮合作用,不是主要获利者;
• 受老板指派参与开票的财务人员、业务员;
• 只是提供了账户走账,没有参与核心决策;
• 处于整个虚开链条的末端(如单纯的受票企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很多案件中,能不能认定从犯,直接决定了是实刑还是缓刑。普通财务人员对虚开决策不知情、未获利的,还可进一步主张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这是最务实的辩护方向。法释〔2024〕4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常见情节的从宽幅度参考:
情节
对量刑的影响
补缴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自首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从犯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认罪认罚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立功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最新案例参考: 据《法治日报》2026年3月报道,辽宁东港一家民营化工厂的实际经营人因让他人虚开专票抵扣税款被立案,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第一时间主动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6万余元。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其根本目的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特征符合逃税罪实质,且系初犯、已全额挽回税款损失,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企业得以正常经营。
郑州本地实践提醒: 郑州地区的法院对"补缴税款"这个情节非常看重。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只要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补缴了全部税款,缓刑机会明显提升。原因很简单:虚开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税收,税款追回来了,社会危害性就大大降低了。
![]()
很多企业在刚被税务稽查的时候,因为应对不当,把本来可能只是补税罚款的行政案件,搞成了刑事案件。以下是我给郑州企业的5条实操建议:
第一步:不要慌,先搞清楚情况。 税务稽查上门不等于犯罪。先问清楚是日常检查还是专项稽查,是协查还是立案检查,不同性质的检查,严重程度天差地别。
第二步: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介入。 注意是涉税专业律师,不是你的企业法律顾问——大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不懂刑法,更不懂税务。最好是有税务师背景的刑辩律师,能从税务和刑事两个维度评估风险。关键时间窗口:税务稽查阶段→公安立案前。 这个阶段是"黄金辩护期",如果能在税务环节就把问题解决在行政层面,后面的刑事风险就不存在了。
第三步:不要乱说话,不要乱签字。 稽查人员的询问笔录、自查报告、情况说明,这些文字材料最后都会成为刑事证据。在律师介入之前,不要随便签字确认任何数额认定。
第四步:不要销毁证据,不要串供。 很多老板第一反应是"毁账""找人统一口径"。这是最愚蠢的操作——本来可能只是个行政违法,一旦销毁证据、串供,直接就坐实了主观故意,刑事风险指数级上升,还可能另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第五步:准备资金,考虑补缴。 如果确实存在问题,提前准备补缴税款的资金。在税务阶段就主动补缴,和公安立案后再补缴,效果完全不一样——前者可能不移送公安,后者只能作为从轻情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看着是刑法问题,根子上是税务问题。一个只懂刑法不懂税务的律师,办虚开案件是很吃力的——他可能连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都搞不清楚,更别说从票流、货流、资金流里找到辩护突破口了。
辩护的六个支点:真实交易之辩(有货代开、挂靠经营,张某强案规则)、主观目的之辩(无骗税目的出罪)、罪名界分之辩(虚抵进项应定逃税罪,郭某案规则)、数额鉴定之辩(税额核减、鉴定质证)、地位情节之辩(从犯认定)、合规整改之辩(补缴+整改争取不起诉)。而所有辩护的前提,是在税务稽查阶段尽早介入——窗口一旦关闭,后期数倍努力都换不回来。
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在面临税务稽查或虚开相关的刑事调查,欢迎私信沟通。
关于作者:安克让律师,税务师,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涉税刑事辩护13年,曾执业于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主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涉税刑事案件。办理涉税刑案80+起,涉案金额累计超5亿元。
执业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本文为普法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案例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