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某地人民检察院作出〔2026〕39号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明知案外人并未与自己联建冷库,仍帮助其骗取国家扶持资金,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本案民营企业家历经两年程序煎熬后洗脱刑事追责风险。由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庆生律师承办的该涉嫌诈骗罪一案,从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取保候审,到2025年5月13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再到2026年4月13日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程序跨越近两年。检察官并未对诈骗罪指控全盘否认,而是基于“从犯+坦白+情节轻微+全额退款”复合事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予追诉决定。
本案系惠农冷链补贴申领引发的涉企刑事风险案件,辩护人紧扣共同犯罪从犯地位、坦白情节、情节轻微三大核心事由,清晰划分构罪与不予追诉法定边界,辅以完整闭环证据链支撑,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不起诉,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一、当事人与案件基本事实
(一)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系当地两家涉农企业实际控制人,案发前系深耕本地数十年的农产品深加工民营企业家。
(二)项目背景与申报经过
当事人实际控制的食品公司为“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配套冷库总投资1200余万元,属当地规模较大冷链设施,冷库自2018年分阶段开工建设,2021年12月完成全部设备调试。
2020年8月11日,当地农业农村局依据上级文件出台本地冷链设施建设补贴实施方案,对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2020年1月1日后完工的仓储保鲜设施给予补助,单主体补贴上限100万元,按项目总造价30%发放。
2020年7月起,当地农业农村局原分管副局长、业务股原负责人带队实地走访当事人合作社,主动告知辖区有专项惠农补贴资金待落地,符合条件主体均可申报。走访期间冷库尚在建设阶段,两名工作人员现场明确告知在建冷库满足申报条件。此后业务股负责人持续通过线上通讯工具全程指导申报材料修改、补充,并牵头协调当事人合作社与案外人家庭农场联合申报,两家主体分别独立筹备材料、独立验收,后续分别申领财政补贴50万元、30万元。
(三)立案追诉与强制措施
2024年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涉农补贴发放专项核查,延伸核查多家涉农经营主体,本案合作社纳入核查范围。2024年5月12日,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年5月13日、15日,案外人、当事人先后将对应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财政。2025年5月13日,本案侦查终结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当日对当事人续保取保候审。
二、控方指控与争议焦点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指控逻辑分为两点:第一,合作社与案外人农场冷库均早已完工,申报材料记载完工时间存在瑕疵,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第二,当事人作为合作社实际负责人,明知建设时间与申报信息不符仍主导申报,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辩护人介入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将案件核心争议拆解为三项独立法律命题,任一命题成立均可阻断起诉或免除刑罚:
命题一:当事人合作社自身申领50万元补贴是否具备合法依据?
命题二:当事人在案外人30万元补贴申领行为中处于何种共犯地位?
命题三:惠农补贴政策设立初衷与刑事追诉的司法价值目标能否统一实现?
三、双线辩护策略:分线突破
针对三项争议命题,辩护人采取“分线突破、互不牵连”辩护思路:针对命题一论证无刑事犯罪事实;针对命题二、三,认可客观协助行为但主张构罪后可不予追诉。
(一)针对命题一:合作社自身申报合规,无诈骗主观故意
辩护人从国家-省-县三级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全程申报流程、冷库真实建设事实三层维度论证:合作社申领50万元补贴完全符合政策要求,全程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引导、实地知情,申报材料关于建设时间的文字瑕疵仅属于行政程序补正问题,不构成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二)针对命题二、三:案外人补贴部分构成共犯,但属从犯、坦白、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当事人存在协助案外人骗取补贴的客观行为,辩护人不再纠结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转而从共犯地位、归案表现、危害后果三方面论证可免除刑罚,最终获得检察机关全部采纳:
1.从犯地位:合作社与案外人农场仅为业务往来关系,不存在事前共谋;当事人仅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安排、应下属汇报同意协助申报,未主动策划虚假申报,未参与分配补贴资金、无任何获利;30万元补贴直接拨付至案外人账户,当事人及合作社未分得任何款项。
2.坦白情节:当事人归案后完整、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客观陈述行政机关全程指导申报、自身协助行为等全部细节,符合《刑法》第67条第3款坦白认定标准。
3.情节轻微:两笔补贴资金已于案发后全额退还财政,国家财产未产生实际损失;涉案金额整体规模有限,当事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四、五层闭环证据体系:根基牢固
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依托辩护人搭建的五类可相互印证、无逻辑断点的完整证据链,具体分类如下:
(一)四级政策文件
农业农村部三份冷链设施建设顶层文件、山东省两份配套实施方案,形成统一政策规范链条,明确“2020年1月1日后完工可申报、先建后补、补助比例不超总造价30%、单主体上限100万元”规则。当事人合作社为县级示范经营主体,冷库千万级真实投入,完全具备补贴申领主体资格。
(二)农业局全程主导的电子通讯证据
合作社项目经办人与农业农村局业务负责人2020年7-8月完整线上聊天记录,完整还原申报全过程:工作人员主动告知在建冷库可申报补贴、请示分管领导确认政策口径;主动下发申报模板、逐条修改材料;审核全部申报资料;牵头对接两家主体联合申报。该证据直接证明行政机关全程知晓冷库真实建设状态,并非被虚假材料误导,从根源切断诈骗罪必备因果关系要件。
(三)冷库全套建设投资凭证
辩护人提交2019-2021年施工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数十份商事书证,证实冷库分阶段持续施工、大额真实投入:2019年制冷设备、保温板材采购合同;2020年冷库配套设施、厂房修缮合同;2021年设备调试补充支出凭证。全部凭证交叉印证冷库长期持续建设、真实投产运营,后续维保合同亦佐证冷库持续使用。
(四)资金退还与流向凭证
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冷库扩建、场地改造等冷链配套工程;合作社、案外人农场分别全额退还补贴,财政资金无实际流失;案涉30万元补贴直接发放至案外人账户,当事人及合作社未获取任何经济收益,佐证次要从犯地位及情节轻微。
(五)类案裁判与检察规范性文件
辩护人提交四类权威规范、裁判文书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3号张文中案:行政流程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与合作社自有补贴申报情形裁判精神一致。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刑再1号刘某某案:办理补贴类刑事案件,需综合政策背景、发放机关知情程度、专项资金实际用途综合评判,本案资金全部用于实体产业,政策扶持目的完全落地。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刑终208号刘某甲等案:项目符合补贴基础条件,仅申报材料存在非关键信息不实,一般不按诈骗罪定罪。本案冷库真实建成运营,文字瑕疵属于非关键性材料问题。
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项办案指导意见:项目符合政策基础条件,仅少量次要材料存在不实、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宜刑事追责;政策条文模糊导致申报人认知偏差,不追究刑事责任,直接适配本案建设时间记载瑕疵情节。
五、不起诉决定核心要旨
2026年4月13日,当地检察院出具〔2026〕39号不起诉决定书,核心内容整理如下:
(一)行为性质认定
文书区分两笔补贴分别评价:当事人合作社申领50万元补贴部分不认定存在欺骗行为;针对案外人30万元补贴,认定当事人存在协助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266条客观行为要件,该认定与辩护人双线辩护思路完全契合。
(二)不予追诉法定事由
检察机关完整采纳辩护人三项从宽理由:
1.犯罪情节轻微;
2.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
3.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4.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可不起诉),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六、办案复盘:实体与程序精细化辩护
本案取得不起诉结果,依托辩护团队在证据、法理、沟通三方面精细化工作:
(一)证据先行:多层证据链瓦解指控
辩护未单纯依靠法律说理,整合政策规范、线上通讯记录、工程财务票据、生效判例、资金流水五大维度证据。行政机关指导申报的电子记录,直接否定合作社自有补贴部分诈骗因果关系;退款凭证、资金流向书证,夯实协助申领补贴部分从犯、情节轻微的事实基础。
(二)法理分层:双线辩护精准拆分事实
未采取全盘否认犯罪的单一抗辩思路,依据证据拆分两笔补贴分别辩护:自有补贴坚持仅行政瑕疵、无刑事欺诈;协助他人补贴部分直面客观行为,集中争取从宽免责路径。分层辩护避免与客观证据直接对抗,为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条款提供清晰法律支撑。
(三)专业沟通:持续对接统一司法导向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多版书面辩护意见、补充证据材料,清晰论证从犯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步传递少捕慎诉慎押、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检察工作政策,确保案件处理契合涉企经济犯罪审慎司法导向。
七、办案总结:精准把握构罪与不予追诉边界
本案典型价值不在于全盘否定诈骗指控,而是在客观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前提下,规范适用《刑法》37条、《刑诉法》177条第2款,实现“认定行为构罪但不予刑事追诉”的合规路径。
(一)惠农补贴类案件常见办理误区
行政申报流程不规范、材料记载疏漏,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诈骗。办理同类案件,司法机关与辩护人应当严格核查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项目真实落地、补贴用于实体经营、主管部门全程知情审批,仅存在材料文字瑕疵或次要协助行为,应当分层处置:直接申报瑕疵优先通过行政整改、退款处理;次要协助行为综合共犯作用、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判断是否需要刑罚,杜绝将行政违规简单刑事化。
(二)民营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典型示范
当事人控制企业为市级农业龙头、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产业模式带动数千农户增收就业。本案不起诉处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保护民营企业、审慎办理涉企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
(三)刑事辩护专业价值体现
完整证据梳理、精准法律论证、常态化专业司法沟通,是民营企业获得公正处理的关键支撑。本案不起诉结果,避免企业家被刑事追责、企业经营停滞、农户就业受损的多方不利后果,充分彰显刑事辩护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价值。
张庆生,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担任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2013年在京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2014年加入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二十余年,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先后担任多家公司和机构的法律顾问、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物管专业委员会委员、小区业委会主任,拥有投资项目分析师资格、心理质询师资格、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历,上海交大私募股权与上市(新三板)融资总裁高级研修班结业,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金融与投资企业家课程班结业,曾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七届刑辩论坛暨2014刑辩高峰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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