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山西、吉林、四川、云南、江苏、宁夏等地先后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供当地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时选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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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发布?
如今,越来越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选择继续工作。然而,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
根据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也就是说,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需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且依法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协议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不在《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因此,各地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可以有效规范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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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哪些内容?
参考文本内容基本都涵盖了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协议变更解除终止、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
在社会保险方面,参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不缴费;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设置协商填写条款。
在劳动报酬方面,参考文本明确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在劳动保护方面,参考文本要求用人单位结合超龄劳动者技能、身体状况合理设置岗位、确定劳动强度。
如何下载使用?
劳动者可登录当地人社部门官网,在首页搜索框中检索“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或在“下载中心”“通知公告”“信息发布”等板块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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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徐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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