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0万投资打了水漂,内蒙古一地方政府被判赔1400万利息!只因一份没走"招拍挂"的矿产协议。公章不再是护身符,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场判决,昭示基层政府为了招商,实施"先落地、后补手续"的潜规则风险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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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始末
2012年,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政府与当地一家企业签下一份合作协议。当时,阿巴嘎旗要推进居民搬迁民生工程,但财政捉襟见肘,拿不出钱。中基能矿业公司看中了当地的矿产资源,想拿到勘探开发资格。双方一拍即合:由企业全额出资5500万元,承担居民搬迁成本;政府则将一片空白矿区的探矿权直接定向给到这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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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看,这是各取所需的双赢。但这份协议从一开始就绕开了一条硬规矩——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出让,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双方走的是私下协议出让的路子,以"搬迁合作"的名义,实质上是企业出钱换矿权。
企业随后持续投入数千万资金,但项目最终彻底停滞,巨额投资打了水漂。2025年,中基能矿业公司将阿巴嘎旗政府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投资款及利息共计4800余万元。阿巴嘎旗法院一审判决:协议无效,政府承担70%的利息损失责任,赔付约1483万元,并退还剩余投资款17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2026年5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迁延十余年的纠纷终于落定。
二、为什么协议无效?为什么政府担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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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这份协议无效,依据非常明确。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地方政府无权通过私下协议、合作对价等形式,绕过法定程序处置国有矿产资源。这份盖着政府公章的协议,从签字那一刻起就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事后也无法通过补手续来追认。
值得注意的是,"绕开招拍挂"在土地领域和矿业权领域的效力评价并不完全等同。在土地领域,程序瑕疵可能影响的是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未必直接导致无效;但在矿业权领域,监管更为严格,未经招拍挂的出让协议通常被直接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矿业权出让的法定程序红线,比土地交易更难逾越。
在责任划分上,法院没有"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判令政府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一比例并非孤例,而是落在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裁判框架中间值上。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福建高院二审的傅钦其诉仙游县社硎乡政府案入选。该案中,乡政府同样未经审批将伊利石矿山交由企业开发,法院认定乡政府明知无权出让仍签合同,最终改判政府承担80%的主要责任。最高法在典型意义中明确,对这类越权处分矿产资源的合同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并应综合考虑过错因素确定赔偿责任——这实质上确立了政府作为规则执行者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的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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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类案检索来看,这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有一条清晰梯度:
当乡镇政府、旗县政府等完全无权处分的主体越权出让矿业权时,通常承担60%至80%的主要责任;
企业主张损失必须完成充分举证,有司法鉴定或测绘佐证的才会被支持,证据不足则可能被驳回;
此外,无论合同名义上是承包、联营还是工程合作,法院都会穿透形式,按实质认定为矿业权出让或转让。
阿巴嘎旗案中,裁判逻辑的核心正在于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过错属于商业投资中的逐利侥幸;而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和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对矿业权出让的法定流程负有全面知晓和严格履职的义务。主动以协议方式签订出让合同,属于规则执行者知法违法。当手握公权力的一方带头破坏规则,其过错程度显然高于顺势入局的企业。法院认为,政府对此具有"当然且全面的认知",过错明显,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三、打破基层招商潜规则
这起判决的意义,远不止于140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它实际上打破了基层招商领域长期存在的一套潜规则。
过去不少地方为了快速引资、盘活资源,习惯走"先落地、后补手续"的捷径,以民生项目置换公共资源,用口头承诺替代法定流程,绕开招拍挂成为快速合作的隐性通道。项目赚钱时,这类变通被包装成"创新施策";一旦投资受挫,风险往往转嫁给企业,政府则以"程序违规"为由撇清关系。红利共享、风险单担,是很多民营投资者在政企合作中遭遇过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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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判决释放出清晰信号:法治之下不存在法外特权。无论是出于发展经济还是改善民生的初衷,只要突破了法律红线,公权力主体同样要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政府公章不再是规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
对企业而言,这也是一记警钟。大额投资不能仅凭对政府公章的信任就放松合规审查,那些看似稳妥的"特殊通道"和"灵活变通",本质上都是在透支法律秩序。绕开制度的捷径,当下或许便利,代价终将在未来兑现。真正健康的营商环境,不是特事特办,而是双方都在确定的规则内行事——企业依规投资,政府依规履职,权责对等,才是长久合作的根基。
来源:综合自澎湃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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