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矿建工程普遍存在总价包干、中途停工、项目烂尾现象。很多施工企业认为:合同写了包干价,哪怕工程只干了一小半,包干措施费就要全额拿;停工之后把内部台账整理出来,就能向矿方索赔巨额停工损失;只要签了保证合同,保证人就要无条件对全部新增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是最高法审理的煤矿矿建工程标杆判例,厘清未完工工程包干费结算、停工损失举证规则、主合同变更后的保证责任、未竣工工程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利息起算点五大实务难点,矿山施工单位、矿业企业务必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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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新疆伊河紫禁矿业公司(发包人,矿方)开发窄梁子煤矿项目,2013 年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承包人,施工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由巨能公司承包煤矿全套矿建、土建、安装工程,合同暂定价 6 亿元。
合同核心关键约定
1.包干费用:施工机构迁移费470 万元包干、凿井措施工程费 590 万元包干;土建及地面安装工程完工后总价上浮 10%。
2.发包人的核心义务:发包人负责办理全部开工审批手续;办理股权、采矿权质押登记作为付款担保;承包人垫资施工。
3.停建损失条款:因手续不全造成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未完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利润损失。
4.担保安排:德正矿业、伊河锰业、伊河矿冶三家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为原2012 版施工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续双方签订 2013 版总承包合同,取代旧合同,总价款从 3.5 亿变更为 6 亿元,没有重新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合同履行经过
1.承包人进场施工,完成部分井巷、地面建筑工程;矿方没有完成股权、采矿权质押登记,也没有支付任何工程进度款。
2.2013‑12‑31,巨能公司停止施工,只留人员看守现场。双方多次发函磋商,矿方催促复工,巨能公司以没有落实担保、未付工程款拒绝复工。
3.案涉工程再也没有复工,项目实际烂尾,实际完成工程量不足合同总工程量1/6。
4.巨能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索要已完工程款8000 余万、停工损失2885 万、未完工程管理费 + 利润 2760 万;主张保证人连带担责;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伊河矿业提起反诉,主张巨能擅自停工,赔偿延期交工损失3600 万元。
一审(新疆高院)裁判
1.解除案涉总承包合同;
2.矿方支付工程款8113 万余元,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3.三家保证人在原合同3.5 亿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4.承包人就已完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停工损失、未完工程管理费利润的全部诉求,驳回矿方3600 万反诉请求。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1.维持合同解除、驳回停工损失、驳回双方其他损失请求、驳回矿方反诉;
2.纠正少量漏计工程款,改判应付工程款8225 万余元;
3.确认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依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核心结果:施工单位拿到已完实体工程的工程款;两千多万停工损失、两千七百多万未完工程管理费利润全部不予支持
二、本案六大核心裁判规则(矿山工程必看)
规则1:合同约定 “包干费”≠工程没干完也可以全额拿
实务巨大误区:合同写死“迁移费 470 万包干、凿井措施费 590 万包干”,很多施工单位认为,只要进场,不管干没干完,就要拿全部包干价。
最高法裁判观点:
包干费用、土建工程总价上浮10%,适用前提是工程全部完工。本案项目实际完成不足总工程量1/6,工程无法投入使用,同时施工方也不能举证证明迁移费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依据公平原则,未全部完工,不能直接主张全额包干费、不能主张总价上浮10%。
针对凿井措施费590 万包干,鉴定机构参照行业规范,按照实际完成井筒占比折算为 354 万,法院予以采纳。
矿山工程启示:措施费、迁移费、包干价,一定要在合同明确约定:中途解除、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包干费如何折算、按什么标准结算,否则发生烂尾,只能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
规则2:停工窝工损失,只有单方内部凭证,没有签证,法院不予支持
巨能公司主张两千八百多万停工损失,提交的证据全部是内部会计凭证、内部结算单、自制停工补偿表,没有监理、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签证、确认文件,也没有完整实际付款凭证。
最高法:停工损失索赔,不能仅凭承包人单方制作材料。没有对方确认、没有实际支出佐证,即便客观上存在人员设备留守,巨额停工损失依然全部驳回。
划重点:矿山项目地处偏远,很多停工之后只是口头沟通。停工、窝工、人员留守损失,务必及时发函,取得监理、甲方的书面确认签证;保留实际支付工资、租赁费的银行流水,不能只靠内部台账。
规则3:“未完工程管理费、利润损失”,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审查
案涉合同写了:只有“因手续不全造成停建、缓建”,才赔偿未完工程的管理费、利润损失。
本案停工真实原因:双方就担保、付款事宜发生分歧,承包人拒绝复工,不属于合同约定“手续不全” 的触发情形。
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两千七百多万的未完工程管理费、利润损失全部不予支持。
提示:看索赔,不能只看合同写了赔什么,更要看赔的前置触发条件是什么,不满足前置事实,再完美的合同条款也拿不到钱。
规则4:主合同变更价款,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并非直接免责,而是 “加重部分不担责”
原来的保证合同,对应的旧施工合同总价款3.5 亿;新总承包合同价款变更为 6 亿元,没有取得三家保证人书面同意。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 条: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债务减轻:保证人对变更后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加重: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来约定的范围之内继续承担责任。
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保证人在原合同3.5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最终判决债务8225 万,小于 3.5 亿,所以保证人全部债务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警示:修改主合同价款、工期、范围,尽量取得保证人书面确认;如果做不到,保证人只在旧合同限额内负责,超出部分保证人不兜底。
规则5:未竣工、烂尾的矿山井巷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依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以工程竣工为前提。未竣工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就已经完成部分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重要边界: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利息、停工损失、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规则6:工程没有交付、也没有结算,工程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
根据旧建工司法解释:工程款利息起算,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算,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停工日、或者垫资发生日起算。
本案虽然是垫资施工,但是工程既没有交付,双方也没有完成结算,法院以一审起诉日期作为利息起算点。
三、矿山矿建工程四大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合同写了包干价,只要进场干活,哪怕项目烂尾,全部包干费一分不少。
正解:包干费一般针对全部工程完工;中途停工解除,没有明确约定,法院会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比例折算,不会直接全额支持。
❌误区 2:停工之后,我自己把工资、设备租赁台账做出来,就可以向矿方索赔巨额停工损失。
正解:单方内部自制材料证明力极低,停工损失索赔必备:甲方/ 监理签证确认、工作联系函、实际支付流水、第三方证据,缺一不可。
❌误区 3:只要签过保证合同,之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修改合同,保证人无条件对新合同全部债务兜底。
正解:主合同价款加重,没有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误区 4:工程烂尾没有竣工,就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正解:未竣工≠丧失优先权,只要质量合格,仅针对已完工部分本金享有优先受偿;利息、停工损失不能优先受偿。
四、矿山矿建工程签约、履约、维权实操建议
✅ 签约阶段
1.包干措施费一定要补充约定中途解除结算方式:明确项目停工、合同解除,迁移费、凿井措施费如何结算(按比例折算/ 据实结算),避免项目烂尾产生巨大争议。
2.损失赔偿看清前置条件:如果约定停建损失、未完工程利润补偿,把触发条件写清楚,不要把索赔条件限定在单一“手续不全”,把 “甲方逾期付款、不落实担保” 等违约情形一并列为赔偿触发事由。
3.主合同变更务必通知保证人,尽量拿到保证人书面确认;如果拿不到,要清楚保证人的责任上限是旧合同金额。
✅ 履约过程(停工维权重中之重)
1.发生停工,第一时间书面发函(EMS + 邮件),说明停工原因,明确主张停工损失;尽力争取监理、甲方签字的停工签证单。
2.留守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保存完整对外合同、转账支付凭证,不要只做内部Excel 台账。
3.工程中途停工,及时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现场勘验、影像、会议纪要,为后续鉴定做好准备。
✅ 诉讼维权阶段
1.优先主张已完实体工程款本金,停工损失、预期利润属于高风险诉求,证据不足不要盲目主张高额金额,会增加巨额案件受理费。
2.烂尾矿建工程,一定要起诉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注意优先权只保护工程款本金。
3.利息:工程没有交付、没有结算,司法实践普遍从起诉之日起计息,不要盲目从停工之日主张利息,大概率不会被支持。
本案裁判要旨
矿山矿建工程约定的迁移费、措施费等包干费用,以工程全部完工为适用前提;项目中途停工烂尾,在无专门约定情况下,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比例折算,不支持全额包干费。停工窝工损失,承包人仅提交单方内部台账,无甲方、监理确认签证以及实际支出凭证,法院不予支持。主合同变更加重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仅在原合同约定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未竣工的矿山井巷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已完成部分工程款本金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未交付未结算,工程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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