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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误以为只要使用商标时间更早,就能凭借在先使用抗辩规避商标侵权责任,实则该抗辩有着严格的司法认定门槛,证据瑕疵、主体不符均会导致抗辩失效。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杜邦”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精准划定了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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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杜某公司合法受让取得第2类涂料产品上“杜邦”系列注册商标,商标最早申请日为2022年7月27日。该公司发现漆某某公司在官网、电商店铺及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美国杜邦”“美国杜邦水漆”等标识,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索赔5万元。
庭审中,漆某某公司提出在先使用抗辩。其主张法定代表人早于2021年11月在境外注册成立同名公司,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时间,且自身获得境外公司授权,有权合法使用涉案标识。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3万元,漆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门中院二审聚焦在先使用抗辩核心要件作出终审认定。
法院明确,合法的在先使用抗辩需满足“双在先原则”,且标识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同时,在先使用权具有专属属性,仅限使用主体自身享有,不得随意授权、转让给第三方。
本案中,境内外两家公司为独立法人,授权使用关系无法成立主体同一性要件。此外,漆某某公司提交的包装设计记录、自制合同、无标识关联发票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商标申请日前已真实市场化使用并形成知名度,抗辩理由最终不被采信。
该案厘清了司法实践中在先使用抗辩的证据审查规则,极具行业参考价值。
对此,中细软建议企业主张在先使用抗辩时,需坚守主体一致性原则,保证品牌使用主体、授权链条完整合规;其次要系统化留存带时间戳的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原始凭证,摒弃单一的设计、筹备类间接证据;同时保证商标持续市场化使用,积累区域知名度,满足“有一定影响”的法定要求。
归根结底,被动抗辩不如主动确权——核心品牌尽早注册、规范使用,才是避开纠纷的根本。中细软专注知识产权服务,可为企业提供商标检索、注册、监测与维权的一站式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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