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核心导读
2019年,央企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建设”)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王舍人街道办事处(下称“王舍人街道”)建设高端成品库厂房项目,工程竣工至今已逾6年,仍有6200余万元工程款未能收回。尽管中铁建设已告赢王舍人街道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甚至与街道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回款依然遥遥无期。胜诉判决为何沦为“一纸空文”?政府机关作为债务人,执行困局如何破解?
2026年9月2日,一场针对该案的法律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多位权威法学专家、律师及媒体代表以“政府拒不还债,企业维权困局如何破解?”为主题与会研讨。
一、6年6200万:一个央企的“漫长讨薪路”
2019年11月,王舍人街道作为委托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铁建设签订了《济南空天信息高端成品库厂房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铁建设承建济南空天信息高端成品库厂房项目。项目于2020年7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12月3日经审计确定结算金额为146,278,739.93元。
然而,工程竣工后,王舍人街道仅支付了9200余万元,剩余的5253余万元工程款迟迟未能支付。中铁建设多次向王舍人街道发送《催收函》《律师函》,甚至向时任区长、区委书记发送催收短信,均未果。
2024年1月,中铁建设将王舍人街道及济钢集团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9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舍人街道向中铁建设支付工程款52,534,446.05元及相应利息;确认中铁建设就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因王舍人街道未按期履行,中铁建设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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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截至2025年7月31日,王舍人街道欠付工程款本金52,034,446.05元、利息9,064,679.15元、迟延履行金2,548,806.83元,合计63,647,932.03元。协议约定分30期偿还,每期2,121,597.73元,最后一期于2028年2月29日前清偿完毕。然而,协议签订后,街道办仍未按约足额付款。截至2026年8月底,王舍人街道欠付中铁建设61,511,532.03元,另有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8月1日期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4,790,112.76元未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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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设清收清欠办主任李澳斐。
中铁建设清收清欠办主任李澳斐在法律研讨会上坦言:“逢年给个大几十万,平时过节给个10万、20万,再就是说往区里、财政反映,就没有消息了。”“迟迟收不到工程款,企业只能贷款给工人发工资以及结算材料款。”而0521人防工程项目同样被欠付6200余万元。李澳斐透露,该企业目前的应收款项已近百亿元。
二、胜诉之后:执行为何如此艰难?
2025年12月,中铁建设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但直到2026年9月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回复称“来信材料收悉,现转历城法院,并依法妥处”。从胜诉判决到申请强制执行,再到执行和解,最后申请提级执行——这条维权路径走了近两年,钱款仍然没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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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舍人街道表示,未支付工程款系因未能收到案涉项目工程的全部财政资金拨款,并非故意拖延。
(一)财政账户的“保护伞”:机关法人执行的先天困境
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最大特殊性在于其财产性质——财政资金。中国政法大学房保国教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属于机关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义务。以“财政紧张”为由拖延付款,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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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房保国。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机关法人财政资金的执行存在诸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精神,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执行豁免”——政府机关只要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就能有效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学者指出,这“成功地将本应受到法院查封、冻结的公款,转化为难以直接追索的私人资金流,使得生效判决在技术上陷入‘执行不能’的窘境”。
武汉一起类似案件印证了这一困境:71岁老人詹才伟手握生效判决,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道办需向其偿还1850万元工程款,但街道办向法院申报的三个对公账户余额全部“归零”。账户“归零”并不意味着没有钱,而是钱被转移到了难以执行的地方。
(二)“和解—违约—再和解”的循环怪圈
《执行和解协议》本应是解决问题的出路,但在本案中却成了新的困局。协议约定分30期偿还,每期212万余元,但街道办并未按约履行。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程福元律师分析指出,因王舍人街道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约,已触发恢复执行条件,和解协议的利息豁免条款因履约前提不成立自动失效。恢复执行后,可在扣除对方已付款项后,全额主张原判决确定的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恢复执行之后呢?如果财政账户仍然难以执行,恢复执行不过是回到原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建议,恢复执行后应立即申请对街道办名下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应收债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但对于财政专户能否真正冻结、扣划,实践中仍存在巨大争议。
三、破局之道:专家开出“药方”
面对政府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困局,与会专家开出了多剂“药方”:
(一)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激活优先受偿权
许浩律师指出,一旦王舍人街道任何一期逾期,应直接申请恢复执行此前判决全部债权,不需要另行缴纳诉讼费;原判决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动恢复效力。恢复执行后,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豁免利息条款失效,全部判决债权恢复执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方面,空天信息项目判决已确认优先受偿权,执行阶段可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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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
(二)多措并举,施加全方位压力
房保国教授建议,可向历城区人大常委会、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司法局等提交专题报告,将本案列为“破坏营商环境、违反政府诚信”的典型案例,推动行政层级介入。案涉工程结算金额1.46亿元,街道办长期拖欠6200余万元,已涉嫌违反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规定,可申请审计机关专项审计,对失职责任人追究纪律责任。
许浩律师则建议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预算及拨付流水、实施到期债权执行、向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发送司法建议,责令单位负责人财产申报,对拒不、虚假申报的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强制执行立案满六个月,已穷尽常规执行措施,存在消极执行、处置受阻或地方干预情形的,可按程序申请提级执行。
(三)严守法律底线,不留退路
程福元律师特别强调,维权过程中需严守法律红线:始终不放弃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权利,不得豁免利息、放弃优先受偿权,不接受无保障延期承诺。谈判和解坚持“边打边谈”,依据执行和解相关司法解释,不撤诉、不终结执行,全部和解内容书面化并提交法院,设置逾期即恢复原判决全部执行的违约反弹条款。同时,严格把控两年恢复执行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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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程福元律师。
四、深层追问:政府诚信与营商环境
本案并非孤例。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5年各地法院大力推进清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结案9166件,执行到位311.42亿元。这组数据既反映了司法机关清理政府欠款的力度,也折射出问题的严重性——政府机关拖欠企业账款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政府机关拖欠工程款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在于激励机制的缺失。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拖欠工程款几乎没有成本——财政账户受特殊保护、负责人不受个人追责、信用惩戒难以落地。而企业面对政府债务人,既不敢轻易起诉(担心影响后续合作),起诉后也难以执行(财政资金执行困难),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
房保国教授指出,判决生效即具强制执行力,街道办拒不履行,本质上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当生效判决可以对普通公民、企业产生强制约束力,却对政府机关“网开一面”时,司法公信力将受到严重损害。
许浩律师表示,本案可依法适用多项进阶执行手段,包括对街道办负责人采取限高、罚款等措施。利辛法院曾对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司法拘留15天,并对街道办事处罚款30万元。这说明,对政府机关负责人的个人追责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关键在于执行的决心和力度。
五、个案或将成为维权样本
一个央企为地方政府建设重点项目,工程竣工6年、胜诉判决生效近2年,6200余万元工程款仍未收回。这既是一个企业的维权困境,更是政府诚信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警示。
当“法律白条”成为政府机关的“通行证”,当财政账户成为规避执行的“避风港”,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石将被动摇。破解政府机关执行难,既需要司法机关敢于碰硬、严格执法,也需要从制度层面切断“财政资金执行豁免”的退路,让政府机关真正成为平等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
正如专家所言,政府拖欠企业账款不是“内部事务”,而是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营商环境优化和司法权威的重大问题。中铁建设的维权之路仍在继续,而这个案件的走向,或将成为一个标志性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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