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建立在中哈两国霍尔果斯口岸的跨境经济贸易区。中心总面积5.6平方公里,其中中方区域3.43平方公里,哈方区域2.17平方公里,实行“境内关外”管理模式。根据《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监管办法》旅客携带物品由中方区域进入境内地区,每人每日可以享受一次免税优惠待遇,免税限额应在人民币8000元以内。对超出上述免税限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物品,海关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税,其中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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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针对上述边境合作中心免税优惠政策,组织水客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卷烟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从合作中心走私入境。上述涉案卷烟进境后行为人再集中交给货主在境内销售,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 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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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周某甲、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8日至30日,周某甲、宋某共谋后,接受货主邱某甲、于某二人委托,组织“水客”将二人购买的354条国外卷烟以“蚂蚁搬家”的方式从霍尔果斯中哈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走私入境,赚取带货费差价,并通过霍城县清水河镇某某快递发运至国内指定地址。2024年11月30日,周某甲、宋某在从“水客”手中收集走私入境的卷烟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218条走私卷烟被依法扣押。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计核,周某甲、宋某涉嫌走私的354条卷烟合计偷逃应缴税款229,964.73元。
一审期间,周某甲、宋某各向法院预缴罚金3万元。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监管办法》规定:进出区旅客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周某甲、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国外卷烟,通过组织“水客”采取“蚂蚁搬家”方式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29,964.73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人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周某甲、宋某与货主邱某甲、于某共同承担。考虑到周某甲、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预缴罚金;在共同犯罪中,周某甲、宋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决定对二人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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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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