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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告知书:龙门东峻华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买受人销售阅山郡花园龙门东峻华赋商住项目一期独立商铺,被处以罚款约34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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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显示,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1月7日对龙门东峻华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立案调查。经核实,该公司于2022年8月开始,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陆续向买受人销售商住项目一期独立商铺,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费用,共收取14套商品房预定款,共计人民币2169983元,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共计人民币8494037元。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11月3日责令该公司向客户全额退回已收取的预定款,该公司拒不配合执法调查工作。
告知书指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D103.35“擅自预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对龙门东峻华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处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8494037元的40%的罚款,罚款3397614.8元。
告知书注明,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采取公告方式向龙门东峻华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该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该公司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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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
◎ 编审:刘丽莎
◎ 美编:杨榆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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