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检验检疫标准的冻品无法正常报关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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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名及分析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将不符合我国食品检验检疫标准的冻品交给走私团伙,走私团伙通过更换冻品外包装、匹配虚假卫生证等方式将上述冻品伪装成符合我国检验检疫标准的冻品申报进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三、 案例评析:许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许某从境外大量采购不符合我国冻品检验检疫标准、无法正常报关进口的冻品,并支付高额代理费委托冯某、范某(均另案处理)走私团伙将上述冻品走私进境。冻品运输到香港后,冯某、范某团伙通过拣柜、拼柜、更换冻品外包装、匹配虚假卫生证等方式,伪装成符合我国检验检疫标准的冻品,欺瞒香港中检、中国海关等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到境内。经统计,许某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冻品共计2596.3915吨。
案发后,许某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到案后,许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开设赌场犯罪在逃人员一名。
一审期间,许某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许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涉案冻品多达2500余吨,故许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许某作为货主,没有参与实施伪报通关的具体行为,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许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许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人员,是立功;许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许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许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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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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