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的核心规则,直接决定裁判走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根据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整理“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要点,供大家参考。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郭稳波律师指出,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并非固定不变,可因自认、法律推定及证据妨碍等发生缓和或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环境污染、医疗损害等特殊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害方须就免责事由及因果关系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与证据审查
郭稳波律师提示,民事诉讼一般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该标准区别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特殊事实,该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认定。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类型;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及时提供证据,逾期举证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面临不予采纳或训诫、罚款。
郭稳波律师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的“隐形裁判规则”,决定证据不足时由谁承担败诉风险。当事人应提前留存书面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鉴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唯有精准运用举证规则与证明标准,方能将证据优势转化为裁判优势,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