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多年的保险,年年续保,一切相安无事。直到出了险申请理赔,才发现合同里多了一条自己从未见过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悄悄”在续保时增加了限制。这样的场景,在保险续保中并不少见。保险公司单方增加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能作为拒赔的依据吗?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且未尽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盛阿姨(化名)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一份医疗保险已多年,年年续保,从未出过问题。然而,在某次续保时,保险公司在未作任何提示的情况下,单方面增加了外购药费用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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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盛阿姨因病治疗,产生了外购药费用和中药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根据合同条款,外购药费用不在赔付范围内。
盛阿姨感到不解——自己投保多年,从未听说过外购药不能赔的规定。在与保险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盛阿姨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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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续保时增加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的免责条款,是否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
盛阿姨主张,保险公司从未告知过续保时增加了免责条款,该条款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则辩称,条款已载入合同文本,投保人续保即视为接受。
法院判决: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且未向盛阿姨就增加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辜负了盛阿姨投保涉案保险的合理信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盛阿姨外购药费用230445.20元、中药费用64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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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续保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自由添加期”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续保时新增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第一,续保属于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续保并非简单延续原有合同,而是双方对保险关系的重新确认。如果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变更了合同条款——特别是增加了免责条款——必须履行与初次投保相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第二,新增免责条款须单独提示和说明。很多投保人续保时并不会逐字逐句重新阅读全部合同条款,而是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继续缴费。保险公司不能利用这种信任,在续保时“悄悄”塞入免责条款。对于新增的免责内容,保险公司应当以显著方式单独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三,未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断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要件,是保险人是否真正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仅将免责条款载入合同文本,不足以证明已履行说明义务。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保险合同的始终。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而未作说明,有违最大诚信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而非仅仅看条款是否写进了合同。
师提示
对投保人:
- 续保时留意合同变化。虽然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告知新增条款,但投保人也应在续保时粗略浏览合同内容,特别是关注是否有新增的免责条款或限制条件。
- 保留续保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如果保险公司未就新增条款进行说明,这些沟通记录将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 发现“陌生条款”时及时质疑。如果理赔时发现合同中有自己从未见过的条款,不要轻易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对保险公司:
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却不作说明,看似能降低赔付成本,实则埋下了巨大的诉讼风险和声誉风险。法院一旦认定未尽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保险金,还可能面临诉讼费用和不良社会影响。与其在诉讼中被动败诉,不如在续保时主动履行说明义务,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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