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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学生受伤休学,
不仅身体承受伤痛,
还可能耽误学业。
落下的课程需要补课,
这笔费用由谁承担?
本期以案释法,
将厘清交通事故补课费的赔偿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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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初中生小杨骑自行车与葛先生违规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小杨受伤。经交警认定,小杨与葛先生负同等责任。
未得到赔付后,小杨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葛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补课费等各项损失,其中包含一个月的数学、物理课补课费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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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补课费系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是对受害人因事故无法正常上学所增加的支出进行赔偿,亦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事发时,小杨即将迈入初三,其因车祸无法按时到校上课,校外补课是必要的替代措施,产生的补课费属于合理损失。
关于支持的补课时长,结合小杨提供的课程表及法官向其所在学校了解得知:事故前正常情况下,小杨每周共上数学课、物理课8节,每节课45分钟,而事故导致小杨缺课一个月,合计缺物理课、数学课32节1440分钟。根据补课班出具的补课费用及时长说明,小杨在外补课每节数学课、物理课为2个小时,故法院酌情支持其补课课时为12节1440分钟。
关于每节课具体费用,法院结合当地补课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酌情认定每节课160元。
综上,法院确认小杨因本次事故产生补课费损失1920元。其他费用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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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补课费并不在其中。
但是,法律条文的列举式规定从来不是对损害赔偿范围的封闭性限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填平损害”,是让受害人尽可能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
本案中,小杨作为一名处于义务教育关键阶段的学生,学业的连续性对其知识体系的构建、学习习惯的养成乃至升学前景具有较大的影响。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小杨受伤,客观上造成了其在一个月内无法参与学校正常的课堂教学,小杨通过校外补课的方式追补落下的课程,由此产生的补课费正是为填平这一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对价,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杨关于补课费的诉讼请求。
同时,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地参照鉴定意见认定误学期间,而是实事求是,查明了小杨实际缺课的具体时长,并以此作为计算补课费的依据之一。
在补课费的具体计算上采取了课时折算的方法,将学校正常课程的课时时长(45分钟/节)与校外补课的课时时长(2小时/节)进行换算,得出合理的补课节数,并结合当地补课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酌情认定每节课160元的标准,体现了公平合理、损益相当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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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不仅身体遭受痛苦,还可能因长期缺课导致学业进度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为追赶课程进度而发生的合理补课费用,可依法申请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补课费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链条是否完整。
因此,学生及其家长应当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一是学校出具的缺课证明,用以说明学生因伤无法正常到校上课的事实及具体缺课时长;二是补课合同的签订文件、补课机构的资质证明以及实际缴纳补课费用的发票或转账凭证,用以证明补课行为的真实发生和费用标准。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惠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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