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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是国家层面最早确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国家级文件,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费,由财政保障,奠定了退休生活补贴的政策基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按职务、职级、职称分档发放,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之前看到有位辽宁某地的网友发布的信息,说当地根据《关于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以及《辽宁省省直机关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补贴操作方法》等相关规定,从2022年1月起,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职级)在职公务员基础绩效奖的70%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并明确发放省直单位退休补贴时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但这样的规定给地方留下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也就成了很多地方拖发甚至是不发的理由或借口,使得很多地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地方不发退休补贴所给出的资金困难等诸如此类理由感到无可奈何,也无形中体现出了省直单位退休人员和非省直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补贴方面的差异。
对于按照国家层面或省市区的相关规定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只是有些地方按照要求发放或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发放,有些地方却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为借口不发放,这都取决于地方的财政实力,尤其是取决于地方的认知和站位,因而也就会出现有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生活补贴而有的地方却没有的常见现象。
以上说的是生活补贴,还有一个一次性补贴。依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一次性退休补贴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起)的衔接政策,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不少省份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退休教师发放一次性补贴, 国家层面没有全国统一普惠的退休教师一次性补贴,绝大多数省份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是针对改革前符合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各地自行制定细则。
这种一次性补贴=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提高计发比例(10%)×180个月(大多数地方是180个月,安徽是240个月),这个一次性补贴是一次性单独发放,资金不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由单位原经费渠道承担。湖北、湖南、山东、山西、河南、广西等均有给退休教师发放一次性补贴的官方政策,只是各地执行时间不尽相同。
另外,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安徽省、江西省、福建省、河北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等均按照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改革文件,出台本省实施细则,将教龄满30年退休公办教师纳入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范围,这些都是针对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且改革前满足教龄条件的公办在编教师的。
当然,除教师群体外,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并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以及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14年9月30日前获评,退休时荣誉依然有效,原政策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重大科研贡献等,符合原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高级职称人员都可申领。
此外,还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护士(含护龄津贴对应增发退休费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人员(如藏区、高原地区满规定年限)、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一等功等退役军人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改革后(2014.10.1后)新获得劳模、先进称号的,退休不发此项补贴,改为在职时一次性奖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一次性补贴,你领的是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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