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通过伪报品名和税号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进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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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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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浙江三门某公司、青岛某公司、郑某、高某、孙某、侯某走私废物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初,郑某明知废粉末涂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给浙江三门某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经孙某居间联系自境外购买废粉末涂料23.8吨。为使货物顺利进境,郑某经人介绍联系权某东(另案处理)并确定从青岛口岸清关,后由权某东联系侯某居间对接高某负责报关事宜,其间货物照片、成分表等单据经孙某、郑某、权某东、侯某依次传递给高某,高某在明知货物实际属性的情况下决定伪报品名和税号,并将其确定的品名和税号经上述人员依次回传给外商,由外商修改货物真实单据后再依次回传给高某,高某以青岛某公司名义将货物申报入境。
经鉴定,上述23.8吨货物实际为涂料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回收产品或尾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案发后,郑某、高某、侯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孙某被抓获到案。案涉23.8吨固体废物已经退运。
一审期间,浙江三门某公司、青岛某公司、郑某、高某、孙某、侯某均预缴了全部罚金。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浙江三门某公司、青岛某公司、郑某、高某、孙某、侯某伪报品名,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浙江三门某公司、青岛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罚金,郑某、高某、孙某、侯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虑到郑某、侯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浙江三门某公司也可认定为单位自首;高某、孙某、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浙江三门某公司、青岛某公司、郑某、高某、孙某、侯某均预缴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浙江三门某公司、青岛某公司、郑某、高某、孙某、侯某均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浙江三门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走私废物罪判处青岛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走私废物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以走私废物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以走私废物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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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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