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柳州晚报
劳动者入职5天就被裁掉,公司称劳动者简历造假,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索赔1万元赔偿金的诉求,经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法院审判后均获得支持。事件原委如何呢?
公司解约后仅支付工资而不支付赔偿金
姚先生于2024年11月入职柳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电控工程师,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1万元。同时,姚先生签署了公司的一份员工手册,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
然而,仅仅过了5天,姚先生就收到了公司人事主管蒙先生通过网络平台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文件载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和姚先生的劳动合同。于是,姚先生向公司要求支付5日劳动的工资2300余元,公司予以支付。
随后,姚先生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万元。该诉求获得仲裁委的支持。
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向姚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并且认为公司与姚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约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在仲裁过程中,公司对姚先生5日劳动关系予以认可,但却在诉讼中又予以否认,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另外,根据姚先生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可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对于公司主张的姚先生存在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和学历的行为,法院认为公司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解约,即公司若能举证有明确录用条件、员工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以及辞退时明确告知该理由,即可合法解约;但实际上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条款主体仅限于劳动者主动辞职,且公司没有明确说明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姚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其解除行为违法。
最终,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姚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在,公司违法解约,需要向姚先生支付1万元赔偿金。
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依旧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中,公司称姚先生恶意碰瓷式劳动维权,向柳州和外地多家企业发起多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均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索赔。公司是基于姚先生简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缔约关系,属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姚先生未向公司提供劳动,未受公司劳动管理,公司向姚先生支付的2300余元是善意补偿款。
姚先生说,公司的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属于无效。公司没有在他入职期间提出简历作假及隐瞒行为,且他没有提交离职证明及入职体检报告,公司没有提出警告或通知,而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市中院审理认为,公司确已为姚先生安排工作,双方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公司人事部门全程负责招聘入职事宜,对用工状态完全知情,不存在认知误解。同时,公司单方面通知姚先生解约时,仅以部门综合评定为由解约,从未提及简历造假、资料不全、试用期不合格等事由,解除通知书适用法律条款完全错误。
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告知姚先生在试用期间存在何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姚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