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第五十八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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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名及分析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以伪造机器铭牌序列号信息、高报价格、以旧报新等方式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走私进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三、 案例评析:某医疗科技公司、丘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1.案情简介
某医疗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经营范围为一类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销售和进出口、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二类、三类)等。丘某系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及货物采购。
丘某明知旧的医疗仪器系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无法正常报关入境,为谋取非法利益,在2018年及2022年期间,其决定由某医疗科技公司从境外采购2台旧的iFS激光角膜手术仪,伪报为全新医疗设备后在境内销售。2018年6月27日、2022年12月30日,某医疗科技公司作为境内消费使用单位,以伪造机器铭牌序列号信息、高报价格、以旧报新等方式,委托他人从沙田海关代理报关进口了2台旧iFS激光角膜手术仪。上述2台设备的计税价格分别为约人民币105万元、约人民币45万元,进口后均在境内销售。
2023年9月12日,丘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丘某代某医疗科技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9万元。
侦查机关在湛江市霞山区某诊所查获并扣押了涉案iFS激光角膜手术仪一台。
一审期间,某医疗科技公司向法院预缴罚金20万元,丘某向法院预缴罚金10万元。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某医疗科技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情节严重,丘某作为某医疗科技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某医疗科技公司、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百吨以上,或者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涉案旧机电产品数额达150余万元,故某医疗科技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罚金,丘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丘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丘某作为某医疗科技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某医疗科技公司亦构成自首;某医疗科技公司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某医疗科技公司、丘某认罪认罚并预缴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某医疗科技公司从轻处罚,对丘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某医疗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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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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