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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又有地方要征地了!近日,泸州纳溪区发布了一则征地公告
你家在征收范围内吗? 快来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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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纳溪区这个地方要征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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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泸州市2026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泸纳府地布〔2026〕10号
根据《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泸纳府地布〔2026〕7号)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充公告》(泸纳府地布〔2026〕8号),拟征收纳溪区东升街道九川村第七、八、九、十一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泸州市2026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年8月31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村民小组的公示栏张贴公示,并同步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naxi.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东升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升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东升街道办事处代表区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等情况,相关信息由区政府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泸州市2026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附件
泸州市2026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纳溪区东升街道九川村第七、八、九、十一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合计18.726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8.1864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5398公顷、未利用地面积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泸州市2026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泸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23〕1号)执行。九川村第七、八、九、十一村民小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30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6500元/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规〔2024〕3号)执行,相关费用支付给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安置人员135人(以人均土地核算,最终以该批次建设用地批后征收土地公告截止日核定的人数为准),其中:东升街道九川村第七村民小组12人,九川村第八村民小组63人,九川村第九村民小组1人,九川村第十一村民小组59人,拟通过社保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予以安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8户,其中:东升街道九川村第七村民小组1户,九川村第八村民小组6户,九川村第十一村民小组1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拟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8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21〕6号)规定执行。
泸州市2026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汇总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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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来源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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