屁大点事,咋就上了公堂?8月26日长沙某餐厅,人挤人,过道窄得只容一人侧身。四岁男童举着玩具枪跑过收银台,恰逢前面女子后撤一步,小手一甩,碰到了她的臀部。
就这么零点几秒的接触,像地铁里被人踩了脚、公交上被背包蹭了肩,搁在正常人身上,转头就忘了。
可偏偏有人不。
女子当场拽住孩子衣领,勒出红痕,要求书面道歉、承诺管教。男童父亲说了句话,我看了心里一紧:孩子问“爸爸,我是不是做错事了”。一个四岁的孩子,连“屁股”这个词的性含义都搞不懂,却已经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天大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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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产生的荒诞感,像极了《儒林外史》里严监生临死前伸着两根手指不肯咽气——旁人猜来猜去,其实不过是灯盏里点了两根灯草。但严监生好歹是吝啬,这事呢?是拿着成年人的道德标尺,去量一个连“性”字都不会写的幼童。
法律其实很清楚。《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律师说得很直白:四岁幼童不具备性意图和辨别能力,“性骚扰”的主观故意要件根本不成立。
我们再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这孩子连“性”是什么都不知道,你让他怎么“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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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人偏要把“碰”说成“摸”,把“意外”升级为“侵犯”,把芝麻说成西瓜,把蚊子说成大象,把乒乓球夸大为月球。人民日报客户端有句评论说到了根子上:四岁男童的肢体接触,不是制造流量漩涡的素材。
这话不是空穴来风。当事女子自陈是自媒体从业者。三次调解,三次不欢而散。她不要口头道歉,非要书面——书面道歉在法庭上是什么?是白纸黑字的“认罪书”。男童父亲说得对:一旦签了,就等于给孩子扣上“故意”的帽子,一辈子摘不掉。
我突然想起前两年成都地铁那个“鞋面反光被指偷拍”的事。同样是“正义者洁癖”,同样是有罪推定,同样的配方,同样的味道。当一个人认定自己绝对正确,对方的任何辩解都成了“狡辩”,任何和解都成了“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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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四岁的孩子有什么心虚的?他跑过狭窄过道,手甩了一下,碰到了一个成年人。就这。
网友几乎一边倒地站在孩子这边。不是大家不尊重女性边界,而是常识这东西,再沸腾的情绪也冲不垮。小孩子跑动时手会自然摆动,个头只到大腿高度,手能触及的范围就在那儿摆着。说“故意摸臀”,就像说一只蚂蚁故意绊倒了大象,逻辑上就说不通。
9月9日,这个男孩母亲称孩子就医后状况良好,已正常返校,其父表示将积极应诉。面对众多网友的举报,9月10号,马来西亚的马来亚大学,正式回应了一起来自国内的举报。回应很短,就一句:感谢提供相关报告,校方会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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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走到诉讼这一步,说实话,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性骚扰”的定性。但过程本身已经造成了伤害。孩子脖颈上的勒痕会消失,可“爸爸我是不是做错事了”这句话,恐怕会在一个父亲的心里刻很久。
该女子的账号已被平台限制关注。平台的做法,用人民日报的话说——“绝不能把这类纠纷变成网络流量的猎物”。
我有时候想,我们这个时代到底怎么了?人与人在公共空间里最基本的容忍,好像正在一点一点被榨干。餐厅过道挤,地铁车厢挤,电梯里更挤。照这种“零容忍”的逻辑,早晚有一天,呼吸声大了都算性骚扰——你呼出的气碰到了我的皮肤,你得书面道歉,承诺以后戴N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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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方向,从来不是让每个人活得像刺猬,而是让善意有空间,让无心之失有余地。真正的维权,用在真正被侵犯的人身上,才配得上“正义”二字。这真是:
幼童奔过道,无意触衣襟。
小题成大狱,流量噬人心。
法理本分明,偏执胜雷霆。
但留方寸地,莫毁稚子晴。
放过那个四岁的孩子吧。他需要的是积木和动画片,不是法庭和热搜。粉丝宝子们,这事你怎么看?点亮小心心,评论区聊聊。关注明话,咱说人话。
#马来亚大学回应涉事女子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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