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么一起事件——
#车主称坠楼砸车小孩家长态度转变#【#小孩7楼坠下砸坏宝马车主再发声#:家长从主动赔付变更要求“不用原厂件用拆车件维修”,还要求删视频否则起诉侵犯隐私,“我都没办法接受”】据风芒新闻:9月7日凌晨2至3点,湖南衡阳一名小学生梦游时用钥匙打开家中防盗网小窗,从7楼钻出坠落,恰好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宝马车。车辆天窗、天幕及座椅系统严重损毁,定损金额接近5万元。万幸车辆起到缓冲作用,孩子仅受划伤和骨折,暂无生命危险,事发后自行走回家中被送医治疗。事发后,家长最初态度积极,主动报警送医,联系车主协商赔偿,并表示愿意承担车主维修期间的打车通勤费用,车主则婉拒了通勤补偿,表示“先把小孩治好,再把我的车修好就好了”。
然而,在得知具体定损金额约5万元后,家长态度出现转变:要求维修时不使用原厂配件,改用拆车件以降低赔偿成本;同时要求车主删除此前拍摄记录事件经过的视频,称若不删除将以侵犯隐私为由提起诉讼。车主对这两项要求均表示无法接受,称沟通过程中“不是那么开心”,目前双方就赔偿方式仍存在分歧,事情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先说坠楼,这可不是跳台阶、不是摔一跤,而是7楼,起码二十多米高,自由落体。正常情况下,无论是砸在小区水泥地还是石桌石凳、花坛棱角上,结果可想而知,起码重伤甚至一条命。
而这小学女孩没砸到地上,而是砸中了一辆宝马。车就停楼下,天窗、天幕、后排座椅系统被砸穿,玻璃碎一车,粉色小书包卡在残骸里。孩子受了划伤和骨折后居然能自己走回家,家长发现后送医,暂无生命危险。
车主周先生后来跟媒体说——
周先生介绍,他的车子刚买了两年,这次能作为缓冲救下小孩,也是多重因素导致的。因为平时他不开车回家,但当天是周末,就开车回家了。而且,本来平时是停在车库的,不过其父亲头一天回来了,将车停在了车库,他就将自己的宝马车停在了楼下。 公众号:红星新闻
这真的是多重巧合叠加,但凡不是周末,那车就不在小区;但凡车主父亲没占车库,车也会在库里不停在那;就算停在那,稍微停偏个半米一米,那大概率也是直接坠地。这正应了周先生那句“伤人的车常有,救人的车难见。”
起初事发后,家长态度积极,主动报警联系车主协商赔偿,并表示愿意承担车主维修期间的打车通勤费用,周先生婉拒了通勤补偿,表示“先把小孩治好,再把我的车修好就好了”,也不着急,等保险介入,反正挺体面的。
事情到这,也算是知恩图报、通情达理的善意后续。衡阳市才出过那个的负面新闻,来一件好人好事开心一下也好。
可谁曾想,在得知具体定损金额约5万元后,孩子家长态度骤然转变——
要求维修时不使用原厂配件,改用拆车件以降低赔偿成本;同时要求车主删除此前拍摄记录事件经过的视频,称若不删除将以侵犯隐私为由提起诉讼。 公众号:红星新闻
你们看看这事闹的。先说家长诉求,其实拆车件也不是绝对不能谈,普通外观件、易损件,二手市场本来就有;但这次坏的是天窗、天幕、座椅系统等等,都是跟车身密封、结构、乘员安全相关的部位。宝马刚被7楼坠物砸过,车主还要继续开,4S店按原厂标准修复,当然是合理诉求。
周先生也说了,先不急,可以走保险,不需要女孩家属立刻掏钱。而这时候却偏偏要求改用拆车件去降低赔偿成本,已经不是“家里困难”四个字能盖过去的了,而是把车主的善意当成了议价空间——你既然是好人,那就再让一点;你不让,就是不通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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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威胁删视频就更离谱了,周先生拍的是自己车,包括碎天窗、塌车顶、粉色书包、现场痕迹等,目前公开报道里,没看到他挂了孩子正脸、校名、病历、家庭地址等。
真要保护未成年人,应该是好好沟通让车主视频里适当打码,而不是一张嘴就是“不删就起诉侵犯隐私”,这就不是维权了,而是拿法律话术去封车主的嘴。可能有读者看到这操作感觉很熟悉,待会我后面会提到另一起经典案例的。
咱就是说,车主发自己车被砸的现场,本来就有留存证据、配合调查、防止被说“高空坠物自导自演”的作用。丫不让发可以常事协商,拿起诉吓人,寒的是以后所有楼下车主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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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真要较真的话,这事里最容易被情绪带过的,就是孩子坠楼原因,家长说是“梦游”。梦游在医学上是有的,儿童睡行症也存在,拿钥匙、开门、爬高、事后没记忆,也都不是不可能。
但问题是,一个小学生,凌晨两三点,拿钥匙捅开防盗网小窗,从7楼钻出去。这其实远不止“梦游”一种解释,可以是孩子惊醒后慌乱攀爬,也可以是因为家庭矛盾,被骂、被关、被推搡后爬窗;更坏的还可能是轻生、家暴、监护疏忽导致的高处险情,这些都不能在没查之前就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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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目前按意外、梦游方向处理,孩子没有生命危险,似乎没问题。但“家长说梦游”不等于“已经查清是梦游”。防盗网小窗为什么没锁死?钥匙孩子从哪拿的?睡前家里发生了什么?孩子近期情绪、校园、家庭关系有没有异常?这些不该因为孩子暂时人没事就被轻轻揭过。
车救了孩子,不代表家庭风险也被救了。如果后面查出不是单纯梦游,而是家暴、冷暴力、把小孩锁在危险环境,甚至诱导、放任孩子爬窗的话,那就不止“赔宝马车”的事了,该训诫训诫,该立案立案,该走未成年人保护程序就走未成年人保护程序,别拖。
周先生是车主,不是有关部门。他可以不追这些,但警方和社会不该不追。
前面说周先生体面,是说他的出发点好,但体面不是让别人拿他当软柿子捏。女孩家长如果真有困难,正确做法应该是好好沟通,再不济也能争取分期赔付,相信周先生也不是那么难搞的人。可家长偏偏选择了霸蛮,只认拆车件修,威胁视频删,不删就起诉。
那周先生也没必要再端着了,到这一步就该把话挑明,所有赔偿都要,该报警就报警,该立案要立案,该起诉的要起诉。既然对方觉得你好说话,认为你不敢怎么样,那你就公事公办。好人最怕的不是亏钱,是亏了钱还要被教训“你发视频侵犯我隐私”。这时候再谈“大度”,就是对大度的人的二次欺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
而且车损按合理修复、原状恢复算的话,用原厂件也根本不是敲诈;保险代位追偿后,保险公司会跟监护人算账;车主拍自己受损车辆、不识别孩子正面信息,是否构成隐私侵权要具体看,也不是家长说“起诉”就能赢的;而且前面说了,如果调查发现监护严重失职、家暴等导致孩子出现轻生风险,那多个部门都要跟进介入,到时候就不只是民事赔偿了。
现在我要提起一桩旧案了——《》《》, 去年杭州高先生跳河救人,拍了个视频求夸夸,结果被救女子以肖像权/隐私为由举报下架。《法治日报》等媒体还堂而皇之称“见义勇为不自动等于可以公开别人可识别肖像,隐私是独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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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看看,这就是典型的分不清孰轻孰重。我当时就说了,这样宣扬的后果就是既然要求见义勇为后默默离开,那不如直接当没看见默默离开。以后其他接住坠楼者救命的车主,干脆也直接走法律程序,省得还要被背刺。
很多网友不理解,5万块钱难道还不如孩子的一条命吗?孩子家长就这么对待救命恩车和恩人的吗?为什么不能好好沟通,非得闹到如此难堪?
其实很多时候,大家不能拿基本道德去揣测一些灵魂阴暗的人,有些人是出门不捡钱就算丢钱,你跟他谈道义,他跟你算利益。到头来要么还是老实人吃亏,要么继续闹大到谁都别好过,我也建议有关部门也不要介入调解了,不然大概率又成为近期第4起丢脸到全国的失败案例。
孩子从7楼掉下来,宝马接住了她,希望接下来接住车主周先生的是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而不是道德绑架和倒打一耙。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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