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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张澍摄
人民网哈尔滨9月11日电 (记者尚城)9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最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进行介绍和解读。会上,黑龙江省医保局副局长王建平围绕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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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王建平。张澍摄
王建平介绍,在参保范围方面,方案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参保人群覆盖全民,包含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
在筹资标准方面,方案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了差异化的缴费费率: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全省统一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为0.15%;灵活就业人员鼓励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困难群体享受参保资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保个人缴费。
在保障对象方面,凡是经过失能等级评估,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制度的起步阶段,保障的对象是需求最迫切、家庭负担最重的重度失能人员,主要是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料的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保障水平的提升,黑龙江省将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扩大保障范围。
在保障标准方面,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实行分类支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重度失能人员不同失能等级实行差别化待遇政策。
在服务供给方面,目前,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场所主要有3类,由参保人自主选择。选择居家护理的,由定点机构派人上门服务;选择定点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护理的,就近就便接受非全日的服务;选择入住定点机构,接受机构护理的,由机构提供全日的服务。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按规定纳入协议管理。同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在失能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流程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出台全省长护险经办规程,各市(地)将按照统一流程、统一表单、统一系统的要求,组织评估机构对参保人进行失能评估,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指导相关机构为参保失能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王建平表示,下一步,黑龙江省将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护理服务机构,鼓励商保机构开发保障功能相衔接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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