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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3年8月1日,周某与上海某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25年9月30日,安排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相关工作,周某月均管理岗工资16537元。周某确认已知晓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与内部网站及内部邮件发布的所有管理制度。
公司《违规惩戒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人失职或管理人员失察(包括但不限于负有监督、审核的人员未履行监督、审核职责、监督不力),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罚。
周某系渠道资源管理组人员,在公司兼职费用打款申请流程中担任兼职费用申请人。2024年4月23日,周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工作人员发送《会议审计费用标准》。
2024年5月8日,周某向工作人员发送迟到记录。周某在请款时未对应当扣除的迟到款项进行扣减,导致公司向执行人员多支付18360元。周某主张损失已挽回15760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
2024年5月29日,公司向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周某未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导致公司多支付18000元成本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公司《员工手册》、《违规惩戒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过员工代表讨论决定,即日起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6月18日,周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6110元。
该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周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争议焦点】
公司规章制度中将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作为严重违纪并予以解除的红线标准是否有效?
一审判决:周某未按规章制度扣减款项致公司产生经济损失达到规章制度解除标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周某认可公司主张的因应扣未扣迟到费用产生的损失。
周某作为兼职费用的申请人,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对应当扣除的迟到款进行扣减,导致公司产生经济损失18360元。
该行为构成公司处规章制度规定的因懈怠职务、业务处理疏失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据此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周某虽主张已经挽回了15760元的损失,但仅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周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周某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周某失职致公司损失超5000元符合规章制度解除情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以周某未履行按渠道兼职执行与费用审核的复核职责,对公司造成重大项目风险与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公司《员工手册》、《倍通数据违规惩戒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认定公司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审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能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以及周某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上述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职工代表签名的发布执行《员工手册》制度职代会会议决议可以认定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周某在《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已知悉并认可相关制度。《违规惩戒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人失职或管理人员失察,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罚。上述制度对周某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周某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周某负责兼职人员费用打款申请,应对兼职费用的真实性负责,应按兼职人员执行标准及扣罚规则要求填报正确的请款金额。
周某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对应当扣除的迟到款进行扣减,导致公司产生经济损失18360元,其行为符合《倍通数据违规惩戒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虽主张已经挽回了15760元的损失,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02月24日
案号:(2025)辽02民终39号
【实务要点】
一、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量化经济损失标准的效力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层面未对重大损害的具体金额设定刚性下限,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将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界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害的红线,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效,通常结合劳动者岗位性质、行业特点综合考量。本案中,劳动者作为管理岗位人员,其职责本身涵盖费用真实性复核,将5000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设定为解雇红线,未超出合理管理裁量权范畴,具有合法约束力。
二、因失职导致经济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失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发生实际财产损失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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