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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居”制度何去何从?刑诉法第四次修改成改革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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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2012年写入刑诉法以来,走到立法调整的十字路口。

当前,被称作“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已进入修法关键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在法学界与实务界看来,“指居”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作为羁押替代措施,运行十余年来已显现出诸多问题,亟待通过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法予以落实。

近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撰写的《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一书出版,在9月9日的新书发布会暨研讨会上,“指居”制度备受关注。有观点认为,该制度已异化为非法取证手段应予废除;也有观点提出,“指居”仍有其客观需要,须通过审批权上收、强化检察监督等机制严格规制。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撰写的《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

“指居”制度运行十余年,亟待修法规范防止背离制度初衷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2012年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立法初衷是将其作为羁押的替代措施,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被追诉人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形。该制度运行十余年以来显现出诸多问题,在一些案例中所起到的作用被质疑与立法初衷背离。

韩旭在书中提出,近年来大量案例表明,该强制措施已被滥用,成为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手段,“被监视居住人刑讯致死、成为植物人或者被虐待的报道越来越多’。”

公开报道显示,河北暴钦瑞案中,33岁的暴钦瑞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新乐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一家宾馆被“指居”期间遭受长时间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刑讯逼供,最终因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与其一同被“指居”的10人中,9人遭受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2025年9月,保定市莲池区法院、望都县法院分别作出判决,11名涉案警务人员涉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被判刑。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樊崇义在研讨会现场谈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监管规则不明确,易出现秘密羁押、权利侵害。此外,羁押期限过长,羁押必要性审查虚化,审前羁押率偏高,与强化人权保障的修法目标形成现实张力。

检察监督的数据也可侧面佐证“指居”被滥用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检察机关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的监督,提出纠正意见1.3万件次,协同公安部专项清理刑事“挂案”27.8万件。

强制措施制度改革也被纳入中央层面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在法学界看来,这一改革亟待通过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法予以落实。

“指居”缘何被异化?赋予过多自由裁量权、“指居”场所随意性大

部分刑事案件中,“指居”为何被异化为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韩旭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异地管辖”导致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无固定住所”。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涉黑涉恶等重大敏感案件都是异地管辖,当本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交由异地公安机关办理时,在本地有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到了异地便属于“无固定住处”了,据此“合法”使用“指居”措施便具有了依据。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赋予了办案机关自由裁量权。韩旭分析,“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是“指居”使用的情形之一。然而,何谓“可能有碍侦查”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判断。适用该项规定,本地任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有可能被“指居”。

此外,韩旭还提到,“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之外的场所成为“指居”场所随意性较大。从有关报道可知,酒店、宾馆是指定居所最常见的场所,也有一些地方将废弃的工厂房间改造后作为“指居”地点使用。无论是宾馆酒店还是其他场所,均不符合审讯的条件,增加了办案人员进行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指居”制度何去何从?亟待刑诉法修改回应

针对“指居”制度,学界存在“废除”与“改革”两种观点。前者认为该制度已异化为非法取证手段应予废除,后者认为其指居有客观需要,但须通过审批权上收、强化检察监督等机制严格规制。

韩旭在书中呼吁,建议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直接废除“指居”,无论是对于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还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均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在废除该项制度后,追诉犯罪的效率和效益不会下降。没有了“指居”措施,其他强制措施仍可使用。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对于需要羁押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学界和律师界将此文件称为“指居新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曾公开表示,该规定在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方面有很多可圈可点的地方,比如提高了审批主体,要求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即市级、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要求实现侦查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分离,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市既包括县级市也包括地级市的城区,以及省级市也就是直辖市的城区。换言之,嫌疑人只要是在本县级市、本地级市或省级市城区的范围内有住所,即便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区没有住所也不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居新规”里一些合理的条款、重要的条款应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陈永生认为,当前刑诉法修改的草案并未公布,一种可能的版本是,指居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只有一条,限制其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犯罪废止指居适用。如果这条能够得到落实,当然值得肯定。

但陈永生也提出,仅限制适用范围还不够。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经常是比较敏感的案件,如果在指居不规范适用,不仅会带来人权侵犯,而且可能引发舆论关注甚至引发外交争议。因此,即便这两类案件适用指居也应该实现合理化。

樊崇义提出,优化羁押制度,扩大非羁押诉讼适用。严格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固定场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律师无障碍会见,杜绝秘密羁押;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常态化、听证化机制,缩短审前羁押期限,降低整体羁押率。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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