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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时而立的反网暴法”
几个月前,23岁的陈程专程来到北京,接受批评教育。那天,当值民警说:“现在知道问题严重了,好好跟人道歉,下次记住了,别在网上乱骂人。”
今年五一假期,一名粉丝百万的博主发布评测视频,陈程觉得内容有失偏颇,便在评论区、粉丝群内对其攻击、辱骂,内容近千条,持续一个多月。
最终,他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罚款并责令公开道歉。
后来在笔录室里,陈程坐了很久。他想通的是网络发言对人的伤害,以及屏幕隔开的只是距离,隔不开言论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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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视频平台上的弹幕评论 图源:网络截图
就在陈程道歉后的一个月,7月29日,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网暴法”)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首次拟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网络暴力作出系统规制。
这部法律共七章六十条,覆盖总则、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试图构建事前预防、事中阻断、事后维权的全链条闭环。
参与起草的一位匿名法学专家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此次立法的核心是通过法律将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定性区分,是一部整合已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成的法律。
他坦言,虽然网络生态总体向好,但网暴事件仍频频发生。该法是因时而立、被现实倒逼出来的。目前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结束,后续将进入修改完善和审议程序。
但一部法律从纸面走向现实,还需要回答另一个问题:面对瞬息万变的网络暴力,法律能不能跑得足够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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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键伤人”怎么算
“Ta在网上骂我‘破烂口语’,说我‘辣眼睛’‘破烂女’,我不理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人,事情发展到现在,每天都有人在各个平台私信骂我,有些话我这辈子都忘不了。”
社工Eric的手机里,至今保留着与郑灵华的对话。2022年夏天,23岁的郑灵华从浙江师范大学毕业,保研到华东师范大学。她拿着录取通知书,染着粉色头发,在病床前和爷爷合照。因这头粉红色头发,她遭遇了长达半年的网络暴力,深陷抑郁。
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Eric还提供了一段长达四小时的录音,记录了那年8月,郑灵华与施暴者李梦的沟通。双方对留言内容分歧极大。郑灵华觉得“垃圾”“陪酒女”已构成伤害,李梦却认为只是个人观感的描述。
尽管双方以相互道歉解决争端,但这场由粉红色染发引发的互联网舆论风波依然困扰着郑灵华。2023年1月,她自杀离世。
事实上,过去很多年里,网络暴力始终没有明晰的法律定义与界定标准。民法典等法律仅规定人格权、侮辱诽谤、隐私侵权、网络侵权责任,但全文未出现“网络暴力”这一专有名词,只能作为追责依据。
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也对“网络暴力信息”作出定义。但那是部门规章,定义对象仅限于个人,与法律有着不小的差别。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反网暴法的一大亮点,是将网络暴力行为以列举方式做明确界定,覆盖对象也从个人扩展到了个人和组织。
总则第二条将“网络暴力”定义为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以下行为,包括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等;以及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活动,以此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但当中提及的“集中”“持续”,总则并未明确其量化标准。吕孝权认为,法律落地时,相关部门应该会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或实施条例,避免执法中的主观性裁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宏则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作为一部因时而立的法律,并不能一味追求机械式执行和泾渭分明的规定。
她介绍,早在2013年出台的《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中,对于网络侮辱诽谤信息就已有量化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但纸面上的标准到了实操中,依然面临落差。王珂是华东地区的民警,他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在实际案例中,面对遭受网络暴力的报警人,除非事件引起较大舆论风波,否则警方也难以介入和立案调查。
他说,网暴语言界定难,多数施暴者不会指名道姓,无法界定语言指向性。最终,只能交由法院自由裁量,判断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或侵权。
语言在变化,缩写、表情包、谐音梗层出不穷,而法律的定义永远滞后于语言的创造速度。这是“界定难”背后一个少有人言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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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屏幕后骂人
即便界定了网络暴力行为,网暴受害者仍面临一道道难以逾越的关隘。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航是郑灵华的代理律师,他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面对网络暴力,维权需要跨越的难点涉及取证、立案,以及漫长的时间跨度。
首先,受害者发起维权,需要先固定两类证据:一是侵权账号的信息,比如抖音号、QQ号;另一类是具体的侵权言论。随后提交起诉材料,法院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可协助申请调查取证,由法官向平台发协查函,平台再提供侵权账号对应的身份信息。
但现实中,平台往往只能提供手机号码,仅凭这一线索极难确认真实身份。
这种困难在跨平台案件中尤其明显。金晓航代理的网暴案件中曾涉及当事人离世,需由家属代为维权的情况。但因直接证据有限,截图大多只有账号昵称,缺少抖音号、QQ号等能够进一步锁定身份的信息。
金晓航说,这些有限的账号信息,距离确定一个人的真实身份,隔着多道取证程序。
因此,对网暴受害者而言,真正困难的是能不能把屏幕上的一个昵称,变成现实中的一个具体的人。
其次是点击量取证难。点击量能说明当事人受影响的程度,但点击量截图的时间与实际产生的点击量并不一致,会导致法院自由裁量时存在误差。即便做了公证,法院受理后,仍需通过平台查证实际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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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受害者所整理的公证文件 图源:时代周报记者 傅一波
时代周报为此咨询了相关社交媒体平台的技术人员,获得的回复是平台页面上展示的点击量有时并不真实,而是后台为引流进行的人工调控。
取证的时效性也是一道难题。金晓航表示,受害者完成公证后,如有新产生的侵权评论会被遗漏。若要作为证据,需要重新公证,额外支出费用。
同时,整个维权周期,包括取证、受理、开庭,是一场为期1年到2年的持久战,而最终结果与投入的时间精力相比,往往杯水车薪。
在金晓航代理的多起网暴案件中,几乎所有案件的办理时长都超过一年。对于诉讼请求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通常仅支持部分。
“正常我们提交的时候写的赔偿是2万—3万,最后的判决只有2千—3千。”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损害如何认定,以及损害与网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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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诊断为抑郁的网暴受害者 图源:时代周报记者 傅一波
赵宏说,现实中的人身伤害、生命权损害相对容易判断,但网络空间中的精神伤害、名誉受损往往很难量化。有人遭到辱骂可能觉得无所谓,有人却可能因此受到严重的精神影响,甚至走向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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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暴法能拦住什么
针对受害者的自救困境,反网暴法给出了明确的制度回应。
此前,我国的反网暴法律规范散见于网络安全法、刑法及各类指导意见中。赵宏认为,此次立法相当于将分散的治理措施集中,既让执法者有法可依,也降低了受害者的维权难度和成本。
在取证环节,反网暴法第十二条要求平台落实实名制。第十七条则明确平台应及时保存网暴信息内容和数据,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
金晓航认为,若这两条能够落地,平台就必须协助提供起诉材料,维权难度将显著降低。
他说,郑灵华遭遇网暴后,整理出上千条涉嫌网暴和侵权的评论截图,并在杭州市西湖公证处进行公证。4000元公证费,几乎是她全部积蓄。如今可使用法院白名单内的取证APP取证,维权成本大幅降低。
在吕孝权看来,反网暴法对平台责任的强调十分明显。
按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不能再做“看见了再处理”的被动者,而是应该建立网暴监测识别机制,主动巡查并采取删除、屏蔽、限制账号功能等措施。若发现涉嫌犯罪,应及时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固定证据。
平台如果未履行相应义务,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吕孝权表示,在网暴案件中,受害人除了起诉直接侵权的账号,也可依法追究平台责任。现实中针对平台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不少见,这说明平台并非置身事外的一方。“平台既然从流量中获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要求亦是反网暴法的题中之义。
王珂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警方面对遭受网暴的报案人时,如言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能建议走民事诉讼。
他还提到另一种常见情况:受害者报警,警方通过侦查找到施暴者后,发现按情节只能批评教育。随后施暴者会以更隐秘的方式继续攻击,“他会用表情包,换账号、匿名消息的方式继续网络暴力。”
针对这一执法痛点,反网暴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网暴行为,公安机关可出具网络暴力告诫书。同时,法院在自诉案件中若认为受害人取证困难,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赵宏说,这些规定为受害者吃下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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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发现,及时阻断
8月初,看到反网暴法意见征集后,吕孝权所在的律所很快把这项工作提到了优先位置。初稿列出25条建议,后经内部研讨会逐条讨论修改后,最终保留10条。
吕孝权说,这10条建议也是律师们在办案中反复遇到的制度困境。比如造黄谣、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影像等,都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性别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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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团队所提交的建议 图源: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正因此,他们提出要“重点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特定群体(老年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并希望将“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影像”写入网络暴力的定义。
这些建议指向的是法律文本的完善。但比文本更难追赶的,是网络暴力本身的演化速度。
在赵宏看来,今天的网暴之所以比过去更难治理,一个重要变化是,AI生成和算法推荐正在放大网暴的传播速度和破坏力。
过去检索一个人的信息需要人工搜集。如今借助人工智能,可以快速汇集分散在网络上的信息,甚至生成真假混杂的画像。这些内容一旦经过算法推荐不断扩散,原本针对一个人的攻击,很容易被放大为大范围的围观和传播。
“它会让过去网暴的毁灭性效果呈几何倍数放大。”
反网暴法第十三条回应了这些问题,提出平台应建立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网暴进行监测、识别和预警。发现网暴风险时,不得利用算法推荐继续推送相关信息,并可采取异常账号动态核验、风险警示、流量限制、暂停信息更新等措施。
但赵宏认为,未来反网暴法仍需要进一步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新技术带来的治理问题。尤其是在个人信息、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化内容、造谣等问题上,技术的放大效应值得警惕。AI生成内容的速度,永远快于法律修订的速度。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平台追求流量与治理网暴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前述社交媒体平台的技术人员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尽管平台追逐流量,但也需应对监管、法律约束和社会公信力的考验。比如,过去不少社交软件都设有匿名发言端口,如今这项功能已被取消。
他认为,后续反网暴法正式出台后,平台会出台配套公约和规范,来营造更好的网络环境。
更深层次的隐忧是,增强平台责任固然正确,但将识别和判定的权力完全交给平台,等同于让平台同时成为规则制定者、执行者和最终裁判者。
吕孝权认为,反网暴法第十三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网络暴力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预警模型。
但将这些完全交由平台,合理性值得商榷。相比之下,由监管部门牵头试点建立成熟的案例库,或许更理性。这既能防止政府监管缺位,也能以此为锚点,让网暴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在实操中真正清晰。
赵宏说,反网暴法是在告诉公众,网络并非是可以随意发泄情绪、攻击他人的法外空间。
但对真正尊重他人的民众来说,有没有这部法律可能都不会改变其行为。对那些本身充满恶意的人,仅靠法律制裁也很难彻底改变他们。
因此,与其寄希望于事后惩罚施暴者,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能尽早发现、及时阻断的治理机制。这其中,平台承担怎样的审核、识别和处置义务,尤其是如何避免未成年人遭遇极端网暴,可能比事后处罚几个人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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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郑灵华而染发的女生 图源:时代周报记者 傅一波
“法律永远是有限的。”在赵宏看来,反网暴法真正能够做的,不是消灭人性中的恶意,而是在恶意转化为现实伤害之前,尽可能把它拦下来。
王珂说,有些问题不是靠人和法律就能改变的。而他愿意面对媒体说出问题,是因为讲述本身就是一种帮助,或许能带来改变。
(文中的李梦、王珂为化名)
文 :傅一波
编 辑 :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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