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黄河报道,近日,来自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薛关镇某村村民张先生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此前8月13日晚,其父母在推行人力车通过村口国道时,遭薛关镇政府公职人员杜某某“醉酒驾驶汽车、夜间视线不良情况下未开启灯光且超速行驶”撞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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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张先生的父母要承担‘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次要责任。对此,张先生不服,已对事故认定书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9月11日,新黄河记者从薛关镇政府办公室了解到,涉事杜某某系薛关镇政府一名普通干部,事发后已被刑拘,目前当地镇政府已组成协调小组,正在帮助双方沟通协调后续民事赔偿事宜。
镇政府成立协调小组,是需要的,毕竟,涉案人员为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醉驾事件中造成两人死亡,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死者家属也一定会到镇政府找说法的。成立协调小组,应对此起事件,是比较好的做法。
关键在于,镇政府成立的协调小组,到底协调什么?协调事故处理还是协调民事赔偿?如果是协调事故处理,就越位了。因为,事故处理是交警的事,镇政府没有执法依据,也无法有效协调。
如果是协调民事赔偿,在交警没有把事故责任界定清楚,死者家属还不能接受目前的事故责任界定的情况下,协调民事赔偿还太早了一点。如果想通过协调民事赔偿减轻杜某某的责任,那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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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正视的现实是,杜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想通过政府的协调,利用民事赔偿来减轻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这是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也是必须禁止的。
对杜某某来说,既是醉驾,又不开启灯光,且超速行驶,情节是非常严重的,绝不能通过民事赔偿来减轻刑事责任。如此,会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那就是在生命面前,钱可以决定一切。显然,这是绝对不能允许出现的现象。
那么,在此起事故中,责任到底应当如何认定呢?如果媒体报道的情况和张先生的说法都是属实的,杜某某毫无疑问应当担全责,而不是所谓的主要责任。所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并因此认定死者也要承担责任,完全是为杜某某开脱,想以此来减轻或赦免杜某某的责任。
我们不知道,杜某某到底是一名什么样的干部,有什么样的背景。因为,这起事故的性质,应当非常好认定。为什么会出现目前这样的分歧呢,难道交警连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吗?
也正因为如此,这起事故应当重新审理,尤其是责任认定,必须依据实际,而不能想当然。因为,死者不可能判断出前方驶来的车,是醉驾还是正常驾驶,也无法判断车辆有没有超速,更别说对方的车辆没有启灯。
正因为如此,张先生对交警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是完全有道理的。在责任认定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镇政府就来协调民事赔偿问题,也显得操之过急,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嫌疑,想用钱给杜某某“买”自由、“买”刑期,这是绝对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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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此起事故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责任认定,且必须严格依法认定;第二要严厉追究杜某某的刑事责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对杜某某追责;第三要在责任认定清晰明了的基础上,在对杜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要求杜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起事故中,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矛盾。一句话,绝不能用民事赔偿替代刑事责任,该追究的刑事责任,必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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