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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环罚决〔2026〕003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1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罚决〔2026〕0033号
当事人:河北中皮东明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181058160****
地址:辛集市制革工业区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文 身份证号: 33262519730923****
本机关于2026 年 7月14 日对,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处罚较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规定的处罚要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47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对环境影响程度: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贮存、利用、处置量3吨以上的,取值40%;涉及危险废物种类不足3种,取值5%: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合计取值50%。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罚款金额=50%*20万=10万,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辛集市财政局
账 号: 1009226425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 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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