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外贸企业心存侥幸,妄图通过贴牌他人知名商标、借品牌热度“搭便车”出口牟利,以为隐蔽申报就能规避风险,殊不知此类攀附式侵权行为早已触碰法律红线,终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今天的这起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就为所有进出口企业敲响了合规警钟。
案件始末:虚假申报出口,擅自贴牌侵权
本案中,A公司是第9类网络路由器、智能手机等商品涉案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完整的商标专用权。2024年4月,海关在查验中查获B公司一批拟出口境外的货物。
![]()
B公司以“盖子”等普通货物向海关申报,刻意隐瞒真实货物信息,实则在货物中夹带200余台贴有A公司涉案商标的手机。海关核实知识产权权属后,依据A公司申请扣留侵权货物,并对B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后,A公司以商标权被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侵权事实成立,依法赔付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手机与A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B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出口侵权商品,已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依法需承担侵权责任。由于A公司无法举证自身实际损失及B公司侵权获利金额,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B公司虚假申报、恶意攀附品牌的侵权性质、侵权后果,以及权利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3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商标是企业核心无形资产,承载着品牌口碑与市场价值,受法律严格保护。B公司刻意隐瞒货物信息、贴牌知名品牌出口的行为,不仅侵犯他人合法商标权,还会误导境外消费者,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权利人长期积累的品牌声誉。企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攀附他人品牌谋取不当利益,知识产权侵权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普法干货:商标侵权核心法律常识
注册商标具有法定专用保护权。在合法注册有效期内,权利人独占使用权利,未经授权,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销售、出口对应品类的侵权商品,该权利受法律全程保护。
同品类贴牌出口构成侵权。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销售、出口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一致的商品,属于典型的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赔偿可依法酌定。当权利人无法举证自身实际损失、侵权方违法获利具体金额时,法院可结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数额。
本案是典型的进出口贸易商标侵权案例,清晰彰显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打击恶意侵权的司法态度。
外贸企业需树立合规意识,摒弃“贴牌搭便车”的投机心理,在进出口业务中严格核查商标权属、规范经营行为,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因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影响企业信誉。
▼ 往期热文推荐 ▼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