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说一个匪夷所思的新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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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山东菏泽市民张先生向浪潮新闻 反映,在向山东省文旅厅实名举报“菏泽古沉船考古遗失珍贵文物元青花杯”一事后,其经营的烧烤园遭遇轮番投诉、检查,被迫于9月7日关门停业,他怀疑有人恶意投诉进行打击报复。
今年6月底,张先生向山东省文旅厅实名举报元青花杯失踪事件,同时通过网络发布相关情况,引发广泛关注。此后,张先生在菏泽市牡丹区开设的一家烧烤园开始持续不断地遭遇各类举报。
张先生说,投诉的内容五花八门,消防部门称有人举报其厨房不合格、开业未经消防验收;农业农村部门称有人举报其销售狗肉;自然资源部门称有人举报院内简易棚系违建;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店内卫生;综合执法部门则检查烧烤烟雾扰民问题。
张先生说,除了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其自行拆除搭建的简易棚外,其他相关举报大多查无实据,“客人看到执法人员经常上门,生意受到很大影响,这样折腾谁也受不了,最后只好关门停业了。”|
投诉违法建筑设施,那是大有必要的(若有我非常支持),至于其他“大多查无实据”,这批量投诉不是纯扯淡了嘛。特别是“举报销售狗肉”,不是扯淡中的扯淡,乱弹琴中乱弹琴了?假如农业农村部门还上门检查,那不就是一窍不通乱作为了?先说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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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部门还是很有作为的,微博智搜显示:牡丹区网信办召集相关部门核实后,告知张先生大部分投诉来自同一名女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则证实因接到违建举报而介入,但对举报人动机表示“不清楚”。
公民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是其权利,但举报也得有一定知识水平吧?
据新闻,“同样在7月,其了解到有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检查,称烧烤店售卖狗肉,被举报存在屠宰狗的问题。他解释,店内确实销售狗肉,也标注了系狗肉,但均为进货购买,不存在私人在店内屠宰,后未被认定存在屠宰问题,上门一次。”
上门查狗肉了,没问题,经得起查。
就目前法律层面,关于屠宰狗、销售狗肉、食用狗肉,我国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有我不了解的新更新,欢迎网友留言),我上个月就在饭店才吃的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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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屠宰狗、卖狗肉不是很正常啊?狗不屠宰,狗肉又从何来?挂羊头卖狗肉?
2021年修订《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该规定是关于动物检疫的。从该规定,一些人得出“狗肉需检疫”的结论。但这结论真的对吗?
2022年颁布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可见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是农村农业部规定,但当下,农村农业部并未将狗纳入强制检疫的范围,狗不是强制检疫的对象,更无关于狗检疫的程序。
对民事主体来说,一般的原则是“法无明文皆可为”。既然相关部门未规定狗肉检疫,山东也无屠宰狗的专门规定,就不存在屠宰检疫的问题,屠宰狗就没那么复杂了,饭店屠宰狗不构成违法。此时我就好奇了,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检查,检查个啥,以什么法律依据来检查?当然了,行政机关上门进行相关普法的话,那也算功德圆满。
限于才疏学浅,我的以上说法和观点未必正确,如您有不同观点,以您的观点为准,本人不保证您阅读的愉悦,不强迫您必须接受我的观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涉企检查意见》)要求:“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涉企检查意见》总体目标是:“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任性进企业检查是增加企业负担啊。
查屠宰狗的事啊,通过查进货渠道(产地)证明等书面核查完全可以做到的,非得辛辛苦苦(多此一举)现场核查?我看啊,这现场查狗肉真的是多余了。当然了,如果狗肉不符合卫生条件,该查的当然查,但这个就不一定是农村农业部门查的了。
不是多余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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