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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2年7月18日,张某入职陕西某公司。
2018年9月27日,张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在公司工作至2023年7月21日,月工资为44997.28元。
2022年7月12日,公司向张某发出邮件,因内部审计通知张某寄回配给的笔记本电脑和Ipad,并告知张某切勿删除设备中的任何信息、文件或者电子邮件,删除这些设备中的任何信息、文件或者电子邮件都将可能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及员工手册。
张某回复邮件称设备已邮寄,但其在收到邮件后,删除了配置电脑中的部分信息。
2023年6月29日,张某经医院检查为妊娠第4-6孕周。
2023年7月22日,张某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4937.4元等。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3年第二季度奖金55015元,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某与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张某擅自删除配置电脑中的数据信息,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一审判决:员工在审计通知明确提示后仍删除电脑信息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因内部审计通知张某寄回配置给张某的笔记本电脑和Ipad,并告知张某切勿删除设备中的任何信息、文件或者电子邮件,删除这些设备中的任何信息、文件或者电子邮件都将可能严重违反政策及其员工手册。
但张某收到公司邮件后,删除了配置电脑中的部分信息,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系严重违纪行为。
故公司与张某于2023年7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无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034937.4元之请求。
提起上诉:我处于孕期且规章制度未公示及无明确禁止删除条款
张某上诉主张,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签名确认单经司法鉴定非其本人所签,规章制度未向其公示;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删除电脑信息即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仅凭单方邮件认定严重违纪缺乏依据;公司解除合同时其正处于孕期,公司单方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应按社平工资三倍标准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4937.4元。
公司辩称,规章制度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张某在收到明确提示后仍故意删除工作电脑数据,违反规章制度并阻碍合规调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规,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员工知悉审计要求仍删除电脑数据构成拒绝配合合规调查之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公司2017年修订版的《员工手册》是否经过民主程序的问题。
经查,公司通过公共邮箱向员工送达草案、公证收取员工反馈意见、通过公共邮箱送达正式文件并在公告栏内公示,充分证明公司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已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悉。
张某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明确记载《员工手册》系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张某对该手册内容是知悉的。
关于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公司向张某发出的邮件明确要求因内部审计需复制设备信息,提示切勿删除任何信息、文件或邮件。张某在申诉请求表及仲裁庭审中对删除电脑信息进行了自认,结合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表载明的删除文件时间,可以认定张某删除了电脑中的相关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司依据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员工手册》第11.6.3.4条第(11)项拒绝配合合规调查之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并依据《员工手册》第11.2条解除劳动关系,在解除前履行了法定程序,并不违法。
张某收到邮件后删除了配置电脑中的部分信息,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故公司据此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张某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06月23日
案号:(2025)陕01民终6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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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1.特殊保护期并非严重违纪行为的绝对免责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保护并非不受限制,若孕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情形,用人单位仍享有单方合法解除权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办公电子数据属于用人单位资产与管理权范畴
用人单位配发给劳动者用于履职的电脑、平板等办公设备及其内部存储的业务数据、工作记录,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属于用人单位。当用人单位启动内部审计、合规调查并已发出明确禁止删除指令时,劳动者负有保持设备数据完整性及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与附随忠实义务。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擅自删除设备数据,即使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抗辩,在未能举证证明删除内容仅限个人合法隐私且未损害单位数据完整性的前提下,司法实践可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抗合规调查或破坏生产经营的严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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