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的“冤”字,上面是一张网,下面是一只兔子。寓意一旦网被织好,即便动如脱兔也难以逃离掌控。在刑事诉讼中,管辖便是织网的起点。如果案件在当地存在强力干预,那么只有将案件移出那个地方才有可能获得公正。因此,在有些确定冤枉的案件中,管辖等程序辩护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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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人收到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就是最新的例证。Y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当事人起诉至Y区法院,指控金额逾千万元,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Y区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家属和辩护人开始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案件移出Y区乃至Y区所在的L市以外的法院管辖,并针对背后干预本案的相关人员开展了多轮的实名控告反映。经过不懈努力,最终L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指定由X县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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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法院退回检察院,并移送X县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在此期间,当事人家属和律师达成共识:必须竭尽全力推动X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一旦起诉到法院,根据当地的司法环境和过往经验,很难期待法院会作出无罪判决。在X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两位辩护律师分别给承办检察官寄出了论证详尽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向省市县三级政法领导寄出了简明扼要的《情况反映》,并且通过社交媒体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适度的披露。期间,家属和律师跟X县检察院的分管领导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经过各方共同努力,X县检察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当天,被羁押了近一年半的当事人被无罪释放、重归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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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层面,这个案件的无罪理由是明显且充分的。检方指控当事人在向被害人借款的过程中存在隐瞒和不实陈述,且最终有逾千万元未能偿还。但问题是,即便按照Y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当事人未能偿还的部分也仅占借款总金额的5%不到。95%以上的借款已经足额偿还的事实,足以排除当事人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剩余不到5%的借款之所以未能及时偿还,并非不想偿还,而仅仅是资金周转出现短期紧张。当事人名下企业对外享有的合法债权足以覆盖当事人的债务。在当事人有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成立空间。本案属于非常明显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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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以借为名的诈骗犯罪。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想过偿还或者根本没有能力偿还,那么借款本质上就是一场骗局。比如行为人已经负债累累,没有正当或足够的收入,却虚构资产或产权担保,资金借到手后要么用于偿还其他的债务,要么用于赌博等违法用途,要么直接逃匿玩消失。上述情形下,行为人确实存在涉嫌诈骗犯罪的可能。司法机关不会仅仅因为行为人辩解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排除犯罪,而是会综合其财产状况、行为表现等进行推定。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欺诈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更具体地说,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根本意愿和根本能力。局部的、轻微的欺诈大概率是合同纠纷,而重大的、根本上的欺诈极有可能升级为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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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前,我在中部某省代理过一起强迫交易的案件,当事人曾经担任过某地派出所的所长。Y县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一年有期徒刑,且为实刑。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同时,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共同努力,成功促成F中院将案件指定L县法院管辖。我们原本想趁热打铁,推动L县检察院撤回起诉,但经过数轮沟通,L县检察院明确拒绝了我们的建议。无奈,我们只能在L县法院做无罪辩护。庭审非常激烈也非常精彩,经过努力,最终L县法院改判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保住了当事人的自由和公职。在判后答疑环节,审判长明确告诉我,若不是这个案件跟另外一个涉黑案件有间接牵扯,判决结果会更好。比免予刑事处罚更好的结果只能是判决无罪了。也即,L县法院在实体上已经认可了我们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只是出于其他考虑作了折中判决。这个案件的改判当然是由于实体本身,但跟改变管辖亦不无关系。
这些年,我的很多案件都是应当地律师邀请介入辩护的,在此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案件,也结实了不少优秀的刑辩同行。前文所述的第一个案件最早由秦柯柯律师辩护,他在前期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辩护工作。秦律师和家属的工作为本案的成功奠定了基础。我应邀介入辩护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合作、分进合击,实现了辩护力量的有效集结。这个案件不仅是实体辩护的成功例子,也是异地律师合作的成功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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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辩形势非常艰难,刑辩律师亟需抱团取暖。在那些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中,我一直倡导要同行合作、合力推动。或直接出手相助,或积极围观相挺。一个人的正义就是所有人的光芒。我一直坚信:积极的行动而不是消极的怨叹,才是刑辩律师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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