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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供应链规则建构的体系化与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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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龙超

当前,我国在国际规则治理中的角色,正从积极参与者逐步转变为规则倡议者和秩序引领者,而坚守国际关系平等互利、开放合作,始终是我国不变的立场。供应链规则建构的体系化与法治化,正是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为促进全球产业链稳定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而推进的系统工程。

体系化推进:构建层次分明、覆盖全面的供应链规则框架

供应链规则建构体系化的过程也是规则供给精细化、领域规制专门化的过程。2017年以来,面对外部环境深刻变化,我国从顶层设计入手,层层落地到具体领域与实操工具,系统建构起适配新形势的国际贸易供应链规则体系。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进供应链发展的根本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后续政策制定和立法奠定了基础。

经过贸易摩擦的历练,我国逐渐明晰自身在全球治理中的主体性定位,供应链规则的发展与体系建构也在稳步推进。

精细化立法:形成多层次保护规则体系。截至目前,我国已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多层级的供应链保护规则体系。

作为供应链安全的基础法律,《国家安全法》(2015年)和《对外关系法》(2023年)为规则体系建构提供了立法依据,也为我国参与全球供应链博弈、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授权与战略指引。

作为《对外关系法》的配套下位法,《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围绕供应链安全构建起“阻断—反制—追责”完整法律闭环,完善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为供应链权益的司法救济与法律反制提供指引。

《出口管制法》(2020年)通过建立分级分类出口管制清单,划定国家安全与产业安全底线;同时创设对等反制措施,为应对外部“脱钩断链”、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供坚实法律工具。

2021年12月,多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其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专门化规制:聚焦重点领域与新型风险。我国供应链保护规则的专门化程度持续提升。2021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数据安全法》,为供应链数据保护确立了法律依据。其中,第21条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供应链上下游根据数据类别不同采取不同保护措施;第24条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为供应链数据流转的审查提供法律依据;第31条为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规则建构提供法律依据等等。同时,《数据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构成供应链规则体系中数据安全合规的基本框架。

2026年3月,我国首部国家级供应链安全专项法规《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公布。规定系统总结了中美贸易战以来国家各项立法中供应链条款的概括与发展,构建了覆盖风险防控、安全保障、应急处置和反制措施的全面制度体系。例如,第7条规定了对关键领域产业链的安全保障,并明确关键领域清单制定与实施主体,从而与《出口管制法》中“出口管制清单”动态互补,共同覆盖供应链核心环节,全面建构“出口端—全链条”的风险防控体系。此外,多部法律通过预留制度接口的方式,与供应链安全保护规则进行衔接,例如《外商投资法》第35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供应链安全保护规则预留了制度通道与适用空间。

法治化引领:筑牢供应链治理的宪法根基与制度屏障

宪法是法治的根基,法治是宪法权威的整体实现。供应链规则建构的法治化是宪法精神在经济产业领域的体现。我国《宪法》序言中的国家主权与独立自主对外政策为维护国际供应链安全提供根本法依据;《国家安全法》作为顶层立法,为各类反制机制提供基本原则;《对外关系法》作为涉外领域基础法律,为我国采取对外贸易反制措施提供上位法依据;《反外国制裁法》作为反制体系核心立法,将原则性法律授权落地为可操作的具体反制措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则进行即时性风险拦截,与《对外贸易法》《反外国制裁法》共同形成立体防御机制。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作为专门立法,填补了供应链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统筹了内外风险防控。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以《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为核心,以反制类法律为防御手段,以贸易投资类法律为基础保障的多层次系统化供应链保护法律体系。

从TikTok案到Manus案,我国供应链规则体系成效日益凸显。在TikTok案中,商务部、科技部将推荐算法纳入《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守住了技术主权,但是对长臂管辖的制衡具有滞后性,导致中方在“TikTok收购案”中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缺乏事先审查。而在“Manus案”中,尽管在交易发生之前,Manus已经将总部转移至新加坡,交易双方在形式上都是境外主体,但是中方仍然对Manus的核心技术和数据资源进行了穿透式审查,聚焦其核心算法、训练数据与中国产业的实质关联,并依法否决该笔收购。该案例向全球释放明确信号:任何试图通过“洗澡式出海”来规避监管并导致核心数据与算法泄漏进一步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交易行为,都将被制止。

在开放合作中推进全球供应链治理的中国方案

时代格局深刻变革,中国在国际规则治理中的角色持续跃升,而坚守国际关系平等互利、开放合作原则,始终是我国不变的立场。当下国际竞争格局中,国际规则往往是国家综合实力的延伸,法律规制也时常成为地缘博弈的工具,美西方也早已深谙以法治固化自身优势、主导国际规则的底层逻辑。

以中国为代表的“全球南方”国家关于重构公平合理国际供应链秩序的诉求,已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同与支持。当前,全球供应链格局正由西方单一主导演变为主流体系平行竞合的新格局,其底层逻辑集中体现为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共生共赢与霸权排他、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小圈子”价值同盟的理念博弈。历史大势必然是双赢共赢超越零和博弈——这不仅是简单的制度与意识形态之争,更是人类理性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供应链规则建构的体系化与法治化,正是在开放合作中实现共同发展的制度实践,必将为全球供应链治理贡献更多中国智慧。

(作者系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区域与国别法研究中心特聘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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