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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陈建、赵维凤律师代理的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行政复议纠纷案取得新进展。该案在行政诉讼期间,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启动自我纠错程序,主动撤销此前向第三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鉴于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这起因家庭内部土地权益引发、历时数年的纠纷,最终以“行政机关有错必纠”的方式落下帷幕。
一纸林权证,牵出数十年的家庭土地之争
原告张甲与第三人张乙系姐弟关系,张甲自幼过继给张乙的父张某作为养子,此后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几十年。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土地承包到户时,张某作为户主,整个家庭承包了争议土地,张甲作为户内成员,参与分配并长期耕种。
2013年养父母相继去世后,张甲与张乙双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产生争议。其间,当地镇人民政府曾就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该决定又被其自行撤销。张甲与张乙之间的继承纠纷,已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生效裁判均确认张甲与张某收养关系成立、张甲系张某户家庭成员。
2026年,张甲在另案诉讼中才得知:某县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向张乙及其子女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争议土地登记在其名下。张甲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随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甲又来到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陈建、赵维凤律师承办该案。
三大争议焦点,颁证行为是否合法性是关键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数十年间的承包沿革、多份生效裁判文书,以及行政颁证程序性材料,并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正当三个维度,对被诉颁证行为及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律师认为,该案件存在三个方面的争议:
一是事实认定存疑。生效民事裁判已确认张甲系张某户家庭成员,其依法应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但相关承包合同、承包地块调查表等材料中,均存在身份信息涂改、指界人签字笔迹存疑等情形,以此作为确权依据,事实基础,并不牢固。
二是法律适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该案仅在部分人员名下颁证,与家庭承包的制度本旨及平等享有权益的规定相悖。
三是程序正当性缺失。案涉土地权属争议存续数十年余年,且尚未经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处理。在争议未解决前,即行颁证,未依法履行公告、告知等程序性义务,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异议权,未能得到保障。
诉讼促成自我纠错:县政府主动撤销颁证行为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对案涉颁证行为进行了重新审查,并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不动产登记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规定,以颁证主体不适格、坚持有错必纠为由,作出《撤销颁证决定书》,撤销向张乙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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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案的被诉颁证行为,已由被诉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诉讼基础已不复存在,张甲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此,原告于近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这起矛盾深、历时久、案情交织的民事与行政多重法律关系的纠纷,得以化解。
律师提示,程序公开方可减少行政争议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陈建律师提醒说: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权属争议未决的,不宜“颁证”,应先依法确权、解决争议。同时,公示、告知、异议等程序是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减少后续争议的重要制度设计,不应被简化或省略。
陈律师同时提醒:撤销颁证不等于权属的最终确认。当事人仍可依法通过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颁证、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权属争议等途径主张权利,必要时还可以就民事权益争议,另行寻求救济。(王小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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