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忙刷下流水,就能申领国家扶贫补贴……”这类看似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早已是被反复曝光的电信诈骗套路。可湖北男子李某对此心知肚明,却抵不住快速赚钱的诱惑,不仅主动出借银行卡帮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还动起了“黑吃黑”的歪心思,妄图侵占诈骗赃款牟利。
2025年8月13日,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将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移送至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初期,李某一度百般狡辩、推卸责任,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是轻信了扶贫福利被他人利用,并非故意违法犯罪。但办案检察官梳理卷宗、核查线索后发现,李某早在2023年就曾接触涉诈案件,早已明确知晓出借银行卡、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风险与违法后果,绝非不知情的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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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原案件全部事实、夯实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重点核查李某手机浏览记录、网络群组加入记录、与诈骗上线的沟通轨迹以及全部涉案资金流向。详实的证据彻底戳穿了李某的虚假供述,证实其并非一时糊涂,而是蓄意谋划、主动作案。
2025年5月,手头拮据的李某为快速牟利,主动在网络社交平台搜寻各类贷款、资金周转类群组,伺机寻找违法牟利的渠道。期间,他结识一名陌生网友,对方抛出虚假国家扶贫福利噱头,谎称下载指定APP、提供个人银行卡信息帮忙刷流水,即可申领专项扶贫资金。
明知该套路是典型的电信诈骗陷阱,李某依旧舍弃法律底线,主动向对方报备自己的手机号、身份证号以及三张个人银行卡的完整信息,并且全程配合对方操作,甘愿成为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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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李某的银行卡收到第一笔2万元涉案赃款。按照诈骗分子的指引,他将资金转入自己另一张银行卡,操作过程中,他察觉到这笔资金来路不正,所谓的扶贫补贴根本不合常理。可面对唾手可得的钱财,他没有选择止损报警、主动投案,反而萌生了截留赃款的想法。
随后,李某私自取现5000元,将这笔赃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肆意挥霍。所幸剩余1.5万元尚未支取,其银行卡就因短期异常流水触发银行风控,被及时冻结。
初次“得手”后,李某毫无悔意,反而愈发嚣张。他笃定诈骗分子本身涉嫌违法,绝对不敢报警追责,抱着“黑吃黑不吃亏,赃款不拿白不拿”的侥幸心理,专门在网络群组物色新的诈骗上线,继续主动出借银行卡牟利。
没过多久,又一笔5万元诈骗赃款转入李某账户。此次他彻底无视对方的转账指令,拒绝配合资金洗白操作,甚至手握对方诈骗的违法把柄,以报警举报相要挟,随后直接拉黑对方所有联系方式、彻底失联。短短数日,李某累计挥霍诈骗赃款3.3万余元,剩余钱款因银行卡持续冻结无法支取。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李某前期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账户、协助转移涉案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期其主观故意发生转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动对接涉诈团伙、骗取涉案资金并私自截留挥霍、切断联系,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李某前后行为主观恶意不同、侵害法益不同,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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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作案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办案检察官特此提醒,法律绝不认可“以恶制恶”。即便交易对象是诈骗分子、涉案资金是非法赃款,普通公民通过非法手段截留、侵占、挥霍犯罪赃款,依旧属于明确的刑事犯罪,不会因侵害对象是不法人员就被法律豁免。
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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