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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系广东某银行金融一部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7点约定:“乙方(王某)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被审计期间,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同时,王某签署的《员工履职承诺书》中亦载明,其经办业务出现风险等不适宜离岗的情形时,在风险处置和责任认定期间不主动提出离职。此外,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在公安部门对王某进行了出入境登记备案。
2025年11月3日,王某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实际工作至2025年12月4日。此后王某在部分时段返回单位配合工作交接。
公司认为,王某离职前经办负责的业务已产生巨额不良债务,需完成对王某任职期间经办业务的风险认定及责任确认后,方可依据结果处理离职及出入境证件返还事宜。
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及出具离职证明等事项产生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争议焦点】
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辞职后,公司能否以内部审计、风险责任认定尚未完成以及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并扣留出入境证件?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应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返还出入境证件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已依法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义务,双方劳动合同因王某单方辞职在2025年12月4日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王某的书面辞职通知到达公司并经过三十日预告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承诺书不能排除或者限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解除权。公司主张无需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无需返还护照及港澳通行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二、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王某返还护照及港澳通行证;三、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内部审计及责任认定期间不得解除合同且涉案证件应集中保管
公司上诉称,案涉《劳动合同书》及《员工履职承诺书》合法有效,明确约定在审查、审计及风险责任认定期间王某不得解除合同,王某离职前负责业务产生巨额不良债务,离职证明及证件返还需待风险认定完成后再行处置。
王某答辩称,提前三十日书面辞职系法定权利,不以单位审批为生效条件,内部风险责任认定不能对抗法定义务;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已非所在单位,继续保管证件缺乏依据。
二审判决:劳动者单方辞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王某单方辞职在2025年12月4日解除。
公司应依法及时为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公司主张无需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无需返还护照及港澳通行证于法无据,据此不予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公司虽上诉坚持其原审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理据予以推翻原审判决,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王某离职后仍应积极配合协助公司,共同接受监管部门对其在职时所负责业务的风险监管;公司亦应尽快完成相关风险认定工作,并按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07月30日
案号:(2026)粤01民终19607号
【实务要点】
一、劳动者单方辞职权不可通过约定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权利系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范畴。其行使与生效以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并经过法定预告期为充要条件,既不以用人单位批准、内部审批流程完结为前提,亦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员工单方承诺进行限制或剥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承诺书中设立的审查审计期间不得离职等限制性条款,司法实践一般不予支持。
二、内部审计与出具离职证明属于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义务属于劳动关系解除后的法定义务,具有附随性与强制性。用人单位开展内部审计、风险认定及追偿经济损失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与民事赔偿救济范畴,不能作为阻却劳动合同解除或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抗辩事由。用人单位如认为劳动者任职期间存在违职侵权行为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应在固定证据后依法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而不得以扣发离职证明、扣留证件等方式对劳动者施加事实上的制约。
三、特定岗位人员离职后的监管配合义务与出入境证件处理边界
金融机构等特许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职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行业监管规定,仍负有配合用人单位及监管部门接受业务审查、风险核查的附随配合义务。但是,因私出入境证件集中保管制度的法理前提在于双方存在在职组织人事管理关系。劳动关系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继续扣留出入境证件丧失组织人事基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办理登记备案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返还证件,不得将扣留证件异化为防范用工风险或迫使员工配合审计的私力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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