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的规定,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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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针对上述边民互市贸易税收优惠政策,在境外将原产于泰国的水果更换虚假原产地标签为越南后运至我国境内的边民互市贸易区,再由清关团伙雇佣边民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泰国水果伪报贸易方式为“边民互市贸易”化整为零走私进境。进境后清关团伙将涉案水果集中交给行为人在国内销售,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上述行为系伪报原产国、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 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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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卢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初,卢某乙(另案处理)及泰国水果加工厂与卢某甲合作,卢某甲负责从泰国东部采购龙眼,交由泰国水果加工厂包装并贴越南原产地标签,卢某乙全程监督龙眼质量。上述装柜的龙眼交由卢某乙联系的柯某某(另案处理)清关团伙运输至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天保口岸,由清关团伙采取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清关入境。
经重庆江北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计核,2018年至2020年,卢某甲走私泰国龙眼63柜,偷逃税款3889819.66元。
2024年10月27日,卢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一审期间,卢某甲向法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全部罚金。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卢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卢某甲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卢某甲负责在泰国从果农处采购龙眼,交由加工厂装柜并贴上越南原产地虚假标签,其在走私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卢某甲主动从泰国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卢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积极预缴罚金;鉴于走私的泰国龙眼来自零关税地区,因未如实申报需按照最惠国税率计税,但给国家税收造成的实质性伤害与其他走私犯罪有区别,法院决定对卢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卢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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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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