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时输错账号,想必不少人有过类似的“手滑”经历。如果不小心把钱转进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还能顺利追回吗?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78.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B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A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B公司名下财产展开查控,并于2024年4月依法冻结了B公司某银行尾号为5101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然而,同年9月,案外人C公司突然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称其误将52万余元汇入了B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请求法院停止对该笔款项的执行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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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C公司称,其本想向供应商支付铝材货款52万余元,却因操作失误转入了B公司的账户。C公司强调,自己与B公司之间并无交易或欠款,该笔款项纯属误汇。
被执行人B公司表示,案外人C公司转账时与B公司并无交易和欠款,不清楚C公司为何将款项转入B公司账户。
申请执行人A公司认为,案外人C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不能排除汇款系双方业务的结算款。同时,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的权属认定规则,款项进入B公司账户后即属B公司财产,法院有权执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误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存款的权利人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来判断。
本案所涉52万余元银行存款,应按照某银行尾号为5101的账户名称判断案外人C公司是否系权利人。
涉案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C公司将钱款汇入后,该款项即成为账户内资金的一部分。货币作为种类物,在未特定化的情况下,应根据货币资金的占有状态认定归属,故无法认定案外人系权利人。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采取冻结的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案外人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奉贤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C公司的异议请求。执行裁定作出后,案外人C公司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一、二审审理,法院均判决驳回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执行程序中划扣了案涉52万余元银行存款。
(公司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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