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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29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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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寻常的香蕉喷药作业,却让下游的牛蛙养殖场遭遇灭顶之灾。这起历时两年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查,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如何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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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同取一库水
埋下纠纷导火索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某村,种植户玉某的香蕉园和郑某的牛蛙养殖基地只隔着一道田埂。玉某在这片地上种香蕉有些年头了,为了灌溉方便,他早些年在水库边建了个取水点,拉了一根水管。2023年初,郑某的牛蛙养殖基地刚办起来,也需要从水库抽水,便与玉某沟通,在同一个取水口并排加了一根管子。之后,两家各取各的水,一直相安无事。
谁也没料到,这根并排的水管,后来会变成纠纷的导火索。
2023年8月20日到22日,玉某连着3天给香蕉喷药,用的是好几种药混在一起的配方,其中有“苯醚甲环唑”杀菌剂。他从取水口抽水上岸,在农药池里兑好药,再通过管道把稀释后的药水重新送回水库边的抽水口,与库水混合后回抽到香蕉地里淋灌。
两天之内,2.5万公斤牛蛙翻了白肚。
8月22日下午,牛蛙养殖基地的工人照常巡场时发现不对劲——蛙池里的牛蛙行动迟缓,有的翻着肚皮浮在水面上,有的已经没了动静。接下来的几个小时,死蛙越来越多。
郑某急了眼,当天就向扶绥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第二天一早又报了警。公安刑侦技术人员到场后,在蛙池、水库取水点、玉某的香蕉地农药池和肥料池里分别提取了水样。
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结论显示:玉某香蕉地那头的抽水点、农药池、肥料池里均检出“联苯菊酯”和“苯醚甲环唑”;牛蛙养殖基地这边,十几个蛙池的水样里全部检出“苯醚甲环唑”。
扶绥县农业农村局随后出具损失调查报告,在排查了疾病、饲料等因素后,认定这批牛蛙“疑似农药中毒”。死亡牛蛙总计2.5万多公斤,加上打捞、填埋等费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8万元。
02
庭上争辩
牛蛙的死与施药有无关系?
郑某认为,是玉某在施药过程中污染了双方共用的水库取水点水源,导致牛蛙中毒死亡,遂以牛蛙养殖基地的名义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要求玉某赔偿全部损失62万余元。
玉某辩称,其施药行为与牛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香蕉地与蛙池之间不存在水源流通,且水库周边存在大量瓜果蔬菜种植基地,“苯醚甲环唑”作为常用药剂,不排除其他种植基地的农药随雨水流入水库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此外,他认为农业农村局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损失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庭上,法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牛蛙的死与玉某施药有没有关系?农业农村局的损失报告能否采信?
03
责任倒置
种植户担责七成
扶绥县法院认为,该案系因水污染引发的纠纷,属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只要证明污染者排放了可能造成损害的物质,而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玉某自认使用了含有“苯醚甲环唑”的农药,而公安机关鉴定确认双方取水点及郑某的蛙池均检出该成分,结合双方共用取水点的事实,足以认定玉某的行为与水源污染具有关联性。玉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扶绥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核定损失,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法院予以采纳。
玉某作为农药使用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农药排入共用取水点,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作为专业养殖户,未对水源水质进行必要检测,未尽到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法院认定玉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牛蛙养殖基地承担30%的责任。
扶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玉某赔偿牛蛙养殖基地33.9万余元。
玉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玉某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法官说法
该案为水污染责任纠纷,属于环境污染侵权,是特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依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通俗地说,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往往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而被告则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风险。
该案中,牛蛙养殖基地为证明其牛蛙死亡与玉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提交了鉴定文书、损失调查报告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牛蛙死亡与玉某的行为具有关联性;玉某虽主张其喷淋用药行为与牛蛙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但其作为举证责任主体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未能举证证明牛蛙死亡系其他原因造成,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农业生产发展离不开农药化肥,但发展农业同时不可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很多人使用农药化肥时不规范、不注意,或使用农药化肥后随意丢弃农药瓶、肥料包装等器具,从而造成水体污染、农田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农业种植经营时需规范使用农药化肥,依规处置农残器具等,避免因农药化肥使用不当导致水源、土地等受到污染而破坏生态。无心之举或许面临的不仅是侵权行为引发的经济赔偿,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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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取水口兑药,赔了33.9万:
哪怕药剂合规,操作不当也构成侵权
广西扶绥这起香蕉喷药毒死牛蛙案,判得不轻:玉某赔33.9万余元,二审维持,再审也被驳回。
这不是普通纠纷,是一堂含金量很高的三农普法课。很多农户有个误区:农药是正规的,按说明用了,还能有啥责任?问题恰恰不在药合不合规,而在你在哪儿配药、在哪儿洗桶、废液往哪儿倒。公共水源、水库、河道取水口,不是自家院子。哪怕药剂合规,操作不当造成污染,照样可能构成侵权。玉某把兑药环节放在双方共用取水点,这一步,就把自己推到了被告席上。
更该记住的是环境侵权的举证规则。一般官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环境污染侵权不同。受害者只要证明排污行为和损害有关联,排污者就得自证清白——拿不出证据证明“跟我无关”,就可能承担败诉后果。牛蛙养殖场拿出了鉴定文书、损失报告、询问笔录;玉某说可能是别处农药随雨水入库,却拿不出证据。法院不认“我没故意害人”这种辩解。法律看的是行为、因果和证据,不是心里怎么想。
农村种养,最怕“习惯性偷懒”。远离水源配药,废液妥善处理,定期检测水质,做好水源防护,这些步骤看着麻烦,却是守住财产和风险的底线。一次图方便,可能抵消数年种养收益。邻里共用山水、水库、河道,是农村常态;越是公共资源,越不能因为无人监管、常年无事,就简化流程、违规作业。既害邻里,也坑自己。
种地养殖,靠天时地利,更靠合规守法、谨慎经营。农业无小事,合规是底线。心存侥幸,迟早翻车;守住规矩,才是守住自己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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