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猫粮送猫咪”,这样的活动你心动过吗?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龙凤法庭调处了一起因“捆绑式销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天下到底有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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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李某在刷短视频时被某宠物店“买猫粮送猫咪”的直播吸引,心动之下,与商家签订了一份《宠物用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免费”领养一只价值5000元的银渐层宠物猫,但须分24期购买总价8592元的猫粮等宠物用品;同时,合同设置了严苛的违约条款:若李某有任意一期未足额支付,均视为合同提前到期,商家有权要求其一次性付清所有剩余款项,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日,李某分期支付货款,商家将猫咪及全部用品一次性寄送。
然而,猫咪到家仅4天便死亡,双方协商后由商家补发一只。后续履约过程中,李某在支付了7期费用后便停止付款。商家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1086元及高额违约金40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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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事实清楚,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李某提出抗辩意见:案涉猫咪到家短短数日便死亡,二次补发的猫咪也仅存活7日,猫咪死了,自己却还背着“猫贷”,因此对原告主张的部分金额不予认可,仅同意支付剩余货款6086元,拒绝承担任何违约金。商家则坚持按合同约定主张全部款项及违约金。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分期支付货款,商家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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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表面是买卖合同违约,实则是“免费领养”捆绑消费的典型套路。看似低成本领养宠物的暖心活动,实则暗藏消费套路与法律风险,商家以“免费”为饵,用分期购买高价用品换取猫咪饲养权,本质是变相销售,借消费者一时喜爱逐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赠与。
此外,本案合同中“任意一期逾期即视为全部到期”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的条款,系商家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对违约金比例等内容应格外留意,不可因“免费”二字而放松警惕。
法官提醒,“免费”未必真免费。消费者在面对此类宣传时,务必算清总账,摒弃“贪便宜”心态,付款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留意违约责任;付款后妥善保存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丨龙凤法庭
作者丨唐 苗 陈佳华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审核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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