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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
中介承诺返佣较为常见,
履约翻车也时有发生。
如果中介私许返佣,
后因此事被开除,
这纸约定还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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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地产中介张宇带客户袁晓晓看了一处房产。为了促成交易,张宇在微信聊天时向客户承诺,如果对方通过他购买该套房产,就从开发商给自己的佣金中抽出2.5万元返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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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晓晓听后有些心动,便通过张宇购得该套房产。然而事后张宇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返佣。袁晓晓无奈之下直接与中介公司反映此事,导致张宇因违反公司“禁止向客户返佣”的相关规定,被公司开除。
此后张宇更加不愿支付返佣,袁晓晓便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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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认为,公司禁止返佣,恰恰说明佣金是其合法劳动所得,袁晓晓不应要求自己违反公司规定返佣。张宇还认为,由于袁晓晓向公司投诉,导致自己被公司开除,没有固定收入,对其现在无履行能力有直接原因,就算要返佣,也应当适当减轻自己的付款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对约定返佣2.5万元且至今未付的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张宇目前无履行能力并不能改变双方约定内容,亦不能作为减少返佣金额的抗辩理由。故对于袁晓晓要求张宇支付返佣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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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向袁晓晓承诺“买房后返佣2.5万元”,在法律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
本案中的前提条件就是“袁晓晓通过张宇购买该房产”,而袁晓晓已经通过张宇购得房屋,说明条件已经成就。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司内部的规定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违反公司规定,不等于违反法律。本案中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佣金确如张宇所说是他的合法收入,也正因如此他才有权自由处分,张宇主动向袁晓晓作出返佣承诺,就是他对自己财产的一种自由处分,法律既保护他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保护他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
另外,袁晓晓向公司讨要返佣,是在主张自己的正当权利,属于合法、合理的维权行为,不存在过错,法律上也不构成侵权,因此袁晓晓对张宇不负任何赔偿义务。
本案中,张宇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公司以张宇违规返佣为由将其开除,引发的是劳动纠纷,与张宇和袁晓晓之间的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张宇若认为公司开除不当,应当向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将这一损失转嫁给袁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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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消费者:留存证据,理性维权
房产交易、各类消费销售场景中,商家、销售、中介口头承诺的返佣、返点、优惠返利极具诱惑力,但口头承诺无保障。交易全过程中,务必主动留存完整证据,包括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录音、书面承诺单据等,切勿轻信口头约定。
建议销售从业者:严守契约,合规执业
私下向客户承诺返佣,虽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会面临开除、罚款等内部处罚,但不影响民事承诺的法律效力。自愿作出的返佣承诺属于合法财产处分行为,一旦交易达成、条件成就,就必须依约履行,无法以被公司开除、收入受损、无力支付为由免责减责。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来源:锡山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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