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德州市德城区卫生健康局以公告的形式,向城区一家门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德州市德城区度莱美美容美体中心
经营者:曲某霄
经营场所:德城区广川街道办事处东方红西路802号1号楼华戎大厦 14 层 1403 号
据了解,该单位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电灼治疗(祛痣、祛疣)、激光去文眉医疗美容项目,违法所得9800元。经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查询,当事人无同一案由的行政处罚记录,系首次违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被德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
因经营者长期不在经营场所且拒不接电话,执法部门已于2026年8月14日向经营者曲某霄及授权委托人高某林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某霄的邮件因"拒收"于2026年8月17日被退回执法部门,其授权委托人高某林于2026年8月16 日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和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电话联系曲某霄及授权委托人高某林均不接听。执法机关2026年8月31日向两名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行政合规建议书》,两位当事人的邮件均因"拒收"分别于2026年9月2日、4日退回执法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以公告的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城卫医罚(2026)第1-08 号),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同时需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德城区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德城区人民法院、陵城区人民法院、临邑县人民法院、平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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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经营美容店的商家需注意,医疗美容不是普通生活美容。祛痣、祛疣、激光去文眉等项目,属于医疗美容范畴,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消费者选择医美服务时,建议先查看机构资质、人员执业信息,保留消费凭证;发现违法线索,可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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