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 > 内容阅读
辛环罚决〔2026〕001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罚决〔2026〕0019号
当事人:辛集市涌跃建材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181MABWQC****
地址:辛集市衡井支线与392省道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 身份证号:13018119870620****
本机关于2026 年 6 月 8 日接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建材行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4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取值20%。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合计取值25%。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罚款金额=25%*20万元=5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辛集市财政局
账 号: 1009226425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