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东莞第一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英、王某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5年9月至12月期间,王某荣利用在某科技公司担任清洁工的工作便利,多次在公司的装配车间盗窃耳机,共盗走耳机205个。
其间,王某荣的女儿王某英在明知耳机是其父亲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电商平台将205个耳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父女俩按比例分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花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英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判处王某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某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公司财物属违法犯罪行为,莫因岗位“不起眼”就心存侥幸。而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或转移,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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