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中秋节、国庆节,亲朋好友聚餐饮酒在所难免,不过饮酒需适量。若喝酒发生意外,酿成悲剧的同时,同饮者需不需要担责?
近日大河报记者从许昌中院了解到一起案例。男子与4名工友喝酒数小时后意外坠亡,男子家人将4名同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7万余元。喝酒期间4人没有强行劝酒,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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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杨某到许昌市建安区某项目工地务工,日常居住在项目方提供的宿舍内。一天中午,杨某与4名工友张某、王某、李某、孙某一同在宿舍饮酒,饮酒结束后约三个小时,杨某独自下楼如厕,不慎从楼梯上摔倒昏迷。
4名工友发现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就近的卫生院,卫生院接诊后告知伤情较重,不具备救治条件,后转送至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杨某入院后持续昏迷,于次日不幸离世。工友王某在杨某入院救治过程中支付医疗费1218.6元。
事发后杨某的家人认为4名工友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看护义务,且存在延误抢救时机的情况,故诉至建安区法院,要求共同饮酒的4名工友张某、王某、李某、孙某赔偿47万余元。
办案法官介绍,该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4被告是否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的行为;二是4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4被告存在强行劝酒的情况,且原告在庭审中认可4被告不是酒局的组织者而是参与者,不应在4被告身上附加更高的注意义务。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酒量以及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有足够的预见和认识能力,但其在聚会过程中,未能理性控制饮酒,最终不慎摔倒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4被告与死者杨某共同饮酒是情谊行为,本身不产生法定责任,但作为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看护、提醒和安全照顾的义务,在饮酒过程中未对杨某进行劝阻、提醒,亦未在其醉酒后通知其家属进行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防范措施,对死者发生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过,事发后4人已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李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3781.4元(此前支付医疗费1218.6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人对醉酒者负有以下主要义务:一是饮酒过程中应劝阻过量饮酒的行为;二是酒后应看护醉酒者或通知家属;三是同伴出现危险时应及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即便没有劝酒,如果未尽到基础看护义务,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临近中秋节、国庆节,亲友聚餐频繁,为防范此类悲剧重演,法官提醒市民牢记饮酒“四不原则”,守住法律与安全底线:不劝酒、不逼酒,拒绝“感情深一口闷”等强迫性饮酒行为,尊重他人饮酒意愿与身体状况;不纵容酒后危险行为,发现他人酒后驾车、高空作业等危险行为,务必及时劝阻并制止;不忘照料醉酒者,对饮酒过量者做好看护,及时送医或联系家属,切勿放任不管;不逃避责任,若因未尽义务导致同饮者人身损害,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来 源:大河报记者 邵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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