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狗导致五个人进了医院,最小的才三岁,脸、耳朵、脖子全是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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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现在已经被刑拘了 —— 注意,是刑事拘留,不是行政拘留。这意味着他很可能要坐牢。
案发9月12号傍晚6点多,地点在四川眉山仁寿县普宁街道中城国际社区。
根据封面新闻、人民网四川频道和四川观察的报道,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狗主人打开车门,这只牛头梗直接从车里冲了出来 ——没拴绳。狗主人拿着绳子在后面追,追了很久,没追上。
然后这只狗在小区里连咬了五个人:
一个三岁左右的小女孩,脸、耳朵、脖子多处咬伤,最严重;孩子妈妈,扑上去救女儿,手也被咬了;一名保洁员;一名男孩;还有一个帮忙打狗的业主。
事发后警察到场,把狗和狗主人都带走了。狗已经被依法处置。仁寿县公安局普宁派出所确认:狗主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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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妈妈后来告诉记者:孩子已经做了手术,暂时没有生命危险,但脸部创伤非常严重。
先说狗主人涉嫌什么罪名,关键就在伤情上。根据我国《刑法》,过失伤人要达到 "重伤" 才构成犯罪。
这个三岁女孩面部、耳部、颈部多处严重咬伤,后续很可能经过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一旦鉴定为重伤,刑事立案就是顺理成章的事。
这里会涉嫌两个罪名: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 235 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罪名的逻辑很简单:你应当预见你的狗可能伤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重伤。最高三年。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就重多了。《刑法》第 115 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看到没有?起刑就是三年,最高七年。
那这两个罪的区别到底在哪?核心就一个问题:
狗主人的行为,危害的是 "特定的某个人",还是 "不特定的多数人"?
如果说他只是没看住狗,狗咬了路过的一个人,那可能是过失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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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次的情况是:在小区公共区域,一只禁养的烈性犬,完全没有拴绳,在人群中流窜,连续咬伤了五个人 —— 这里面有老人、有孩子、有保洁员,全是不特定的居民。
这就不是 "针对某个人" 的问题了,而是对整个小区公共安全的威胁。所以很多法律人士认为,这个案子更有可能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靠。
当然,最终定什么罪,要看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咱们现在只是分析可能性。
我们再说狗,这是一条牛头梗在眉山、成都等地早就被列入禁养烈性犬名录。狗主人养了一只法律明确禁止在城区饲养的烈性犬,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在量刑的时候,法官会考虑:你明知这是烈性犬、明知它攻击性强、明知城区不让养,你还是养了,而且出门还不拴绳。这说明你的过失程度比普通的 "没看住狗" 要严重得多。
用法律术语说,这叫主观恶性较大,量刑时会从重考虑。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狗主人还要民事赔偿
这个三岁女孩的情况,后续赔偿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
医疗费、手术费;面部整形和修复费用,可能需要多次手术,持续很多年; 护理费、营养费; 如果构成伤残,还有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个女孩面部严重受伤,这个精神损害赔偿不会低。
这些费用加起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都有可能。这些都得狗主人承担,来到这里,后悔吧,又坐牢,又赔钱。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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