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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微城管
为充分发挥城市管理领域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坚持以案释法、以例明规,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常州市城管执法监督局持续发布具有代表性、指导性、警示性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本期继续发布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别墅区退层平台改扩建阳光房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常州市城管局接举报,反映天宁区青龙街道某别墅区正在违法建设。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别墅退层平台进行改扩建,新建楼顶阳光房(15平方米)和阳台违建(10平方米)。城管部门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工、限期自行整改。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二)处置情况
2026 年2月,城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同时联合属地街道、社区上门开展释法宣传。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于 2026年3月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在建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即时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
案例二:厂区车棚擅自改造用作出租厂房
(一)基本案情
2026年7月,常州市城管局接举报,反映天宁区延陵中路某公司厂区内存在违法建设。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面积约1000平方米车棚,后改建成厂房用于出租,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二)处置情况
2026年7月,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同时联合属地街道上门开展释法宣传。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于2026年8月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三)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例三:别墅私挖地下室实施整改回填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常州市城管局接举报,反映武进区某别墅违法开挖地下室。经现场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别墅内擅自开挖建筑物底层地面(面积约135平方米)。违法状态持续存在,且存在安全隐患。
(二)处置情况
2025年11月,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联合属地街道上门开展释法宣传。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于 2025年11月将开挖的地下室回填完毕。
(三)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民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例启示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及企业经营主体:
1.无论是住宅改扩建、私挖地下空间,还是厂区建构筑物改建、变更使用功能,均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私挖地下室、擅自改造厂房等行为,不仅违反规划要求,还会带来建筑坍塌、安全生产等多重风险。
2.行政执法坚持释法明理、教育引导,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行消除违法状态。违法建设不会因建成时间久远而自动合法化,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希望广大市民和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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