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云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这是《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以来的一次系统性修订。
会议指出,要切实加强基金会公信力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发挥多部门综合监管作用,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受访专家看来,此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基金会监管发生结构性范式转型:从传统偏重准入审批的管理模式,转向覆盖设立、治理、运营、公开、监督、追责的全链条综合治理。
聚焦·专家
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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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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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修订?
时间回到38年前,1988年9月,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基金会的行政法规。
2004年6月,《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确立了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基本制度,成为我国基金会制度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此后,随着《慈善法》和《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与修订,民政部先后于2016年5月、2024年12月两次就《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新一轮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草案,于近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从定义看,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捐助的财产,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26年一季度民政统计数据》,全国基金会共9760家,较2004年的892家增长近十倍。
为何要在此时进行修订?民政部于2024年12月在发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时指出,在基金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发起人特别是负责人责任缺失,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公益活动不规范,退出渠道不通畅,信息公开不到位等问题,需要修订条例予以完善。
“准入门槛偏低、层级配置错位导致行业良莠不齐;发起人权责虚化、内部制衡不足滋生内部人控制风险;信息披露粗放模糊、公开质量参差不齐持续消耗公众信任;监管条块分割、协同不足造成监管空白与治理碎片化。”金锦萍指出,此次修订精准回应行业长期累积的结构性痛点,实现慈善监管规则的系统性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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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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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了什么?
此次修订,在准入制度层面作出重要调整。根据《征求意见稿》,允许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依法开展基金会登记,重点面向助老、助学、助医、济困等基层普惠慈善领域释放准入空间。“此举有效适配社区基金会、在地小微公益组织的发展需求,激活基层慈善活力,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公益底座。”金锦萍说。
与此同时,准入标准提高。通过建立差异化注册资金制度,依据全国性、省级、市级基金会层级设置梯度化准入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源头避免资源浪费、监管失效与行业公信力受损。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基金会发起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明确“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金锦萍认为,这从制度上实现了决策权与执行权的权责切割,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岗位权责重叠,保障机构运行的分权与制衡。
“在发起人责任方面,首次体系化压实发起人全周期责任。”金锦萍将其归纳为三个层次:一是设立阶段的初始责任,须足额实缴出资、保证财产合法真实、依规搭建规范治理架构,从源头杜绝带病设立、空壳运行;二是存续阶段的信义责任,不得以创始身份干预机构独立法人运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谋取私利,在涉自身利益事项中严格履行回避义务;三是退出阶段的延续责任,即便退出治理岗位,仍需对创设及履职期间的违法失范行为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彻底终结“创设免责、退出脱责”的行业弊病。
此外,监事会地位在本次修订中得到显著提升。金锦萍指出,本次修订将监事会从可选内设机构升级为法定必备监督主体,明确其对财务收支、项目实施、关联交易、履职行为的全程监督权、调查权与报告权。
《征求意见稿》还设专章规定了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基金会须依托统一公共平台,常态化公开基础信息、年度报告、财务状况、募捐明细、项目进展、重大资产变动、关联交易等关键内容。
金锦萍表示,此举有利于实现公益资金全流程可追溯、可核验、可监督,大幅压缩灰色运行空间。她同时提醒,公信力建设必须破除“公开越多越好、越细越可信”的认知偏差,透明不等于公信,公开必须讲求边界与尺度。如过度公开运营细节、工作流程、受助者个人信息,不仅增加机构合规负担、制造海量无效信息,更易侵害受助者人格尊严与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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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监管制度有何转变?
“长期以来,基金会监管存在部门权责分散、协同不足、事前事中监管薄弱、事后追责滞后等问题,形成‘看似多部门管、实则无人细管’的治理困境。”金锦萍认为,本次修订清晰划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权责,搭建分工清晰、联动协同、全程覆盖的综合监管体系。
《征求意见稿》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职能对基金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同时,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基金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在金锦萍看来,通过重塑监管权责体系,实现从单点审批式监管转向全周期动态监管,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问责的闭环治理,有效破解监管真空、监管重叠与监管滞后难题,为基金会规范运行、行业正本清源提供刚性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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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订后如何有效落地?
金锦萍指出,新规顺利实施,亟需配套细则、扶持政策与权利救济机制同步跟进,实现“严监管、优生态、保权益”的动态平衡。
第一,细化实操标准,统一执法尺度。针对关联交易认定、资产保值增值规则、公益支出与管理费用核算、监事会履职规范、发起人责任边界等行业难点,尽快出台专项指引,消除规则模糊地带,让机构有规可依、监管有据可凭。
第二,完善扶持政策,优化行业生态。落实草案鼓励社区慈善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服务赋能的制度导向,联动财政、税务、人社等部门完善税收优惠、人才培育、基层赋能政策,降低小微基金会合规成本,培育专业化慈善力量。
第三,健全救济机制,平衡监管权责。在赋予监管部门约谈核查、现场检查、责令说明等监管工具的同时,明确监管措施的法律属性、适用程序与边界范围,建立容错纠错、尽职免责与权利救济机制。在从严规范行业秩序的同时,保障基金会自主运营空间,实现监管有力度、治理有温度、制度有尺度。
“公信力不是公开出来的,是治理出来的。”金锦萍表示,唯有持续细化配套规则、稳妥推进制度落地、把握监管与赋能的平衡,方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基金会行业正本清源、稳健前行,让公益慈善事业在法治化、专业化、阳光化的轨道上,持续夯实社会信任、助力共同富裕、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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