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明知是假药仍大量复购,药品送检后药品被检测出含双氯芬酸钠,鉴定为假药,遂起诉要求退款并十倍赔偿及检测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惩罚性赔偿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张某第二次购买明显超出该范围,仅支持首次购买部分的惩罚性赔偿,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4月,张某通过微信询问王某是否有治疗颈椎疼或者关节疼的产品,王某推荐了一款自称是专治风湿⾻病的纯中药祖传秘⽅,并宣称“3天见效”。张某支付550元购买⼀个疗程后,王某称为防止运输中胶囊压坏,以标注“养宫宝”的瓶子发货。同年6⽉,张某再次购买⼗个疗程,并⽀付4500元。张某收到药品后,发现包装较为简陋,外包装张贴有“祖传秘方”等标签,部分包装袋仅手写“风湿骨病特效药”等字样,没有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等基本信息。
张某收到第二批药品次日,便将药品送往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购买的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的成分,依法应认定为假药。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退还全部购药价款,并按照全部价款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
⼀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买卖合同,但就案涉商品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但王某向张某出售的药品⽆批准⽂号、产品批号等基本信息,应属假药。张某在第⼀次收货后已经明确知道所购商品属于假药,仍⼤量购买,结合其购买的商品种类、外观、数量及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法院仅在合理⽣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效之⽇起七⽇退还张某货款5050元,赔偿张某5500元,并⽀付张某检测费600元。
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改判王某赔偿50500元。他辩称自己先购买一个疗程,有效后再复购符合正常购买方式,而且⽗母均患有关节疾病,购买⼗个疗程属正常数量范围。涉案药品隐瞒添加处⽅药双氯芬酸钠,⾁眼⽆法分辨,须经专业机构检测;处⽅药具有副作⽤,对肝肾具有损害作⽤,为有毒有害的假药,其家人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十倍赔偿。王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并称张某系恶意诉讼。
二审法院另查明,张某收到十个疗程药品后于次日或之后送检;次年4月,张某将涉案药品压碎并倒入下水道。法院认为,张某购买药品时应更为谨慎,但其在第⼀次收到的药品⽆正规包装、明显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量购买,且在收到药品的次⽇便送检,第⼆次购买明显超出了合理⽣活消费需求范围。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静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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