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说明】以下全部内容均为当事人家属夏梅花(化名)一方单方陈述与主张,家属称相关指控均有对应书证、影像材料支撑,相关事实尚待司法机关最终核查认定,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当事人信息说明
本案当事人为汪小某(化名,即家属陈述中的汪小军),其父为汪某某(化名,即家属陈述中的汪坤/汪坤元),其母为夏梅花(化名),案件对方当事人为同村村民江某仙(化名)。
一、案件本源:拦路冲突引伤害 家属称儿子属正当防卫
据家属陈述,2022年11 月7 日14 时许,同村村民江某仙拦阻汪某某驾驶的三轮车通行,双方发生口角,江某仙手持带泥粗树根殴打72 岁的夏梅花,造成其头部、手部、腰部多处受伤,当场倒地无法起身。家属先后5 次拨打报警电话,现场有监控、照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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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称,汪小某闻讯赶到现场,见母亲被殴打便上前制止,据家属描述仅抬手轻碰对方帽檐,随即被父亲拉开,全程未推搡对方倒地,家属主张该行为属于紧急正当防卫。
家属提交的多段监控显示:江某仙左手损伤在本次冲突 8 个月前就有包扎记录;事发后数天至数月内,江某仙仍可正常挖土、提水、种菜,左手活动无明显受限。家属据此认为,所谓”轻伤一级”的伤情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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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明:冲突次日(2022年11月8日),江某仙左手纱带吊在食指上,蹲在菜地拔草的彩色照片。该照片显示江某仙手部虽包扎但仍可进行蹲下、拔草等需要手部用力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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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明:江某仙弯腰用小锄头挖地的视频证据。该视频显示江某仙能够弯腰使用锄头进行挖地劳作,左手发力、承重无明显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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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明:冲突第六天(2022年11月13日),江某仙用手提着大桶水行走约100米路到菜地的视频证据。该视频显示江某仙能够单手提起装满水的大桶并行走百余米,左手抓握、承重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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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明:冲突第六天(2022年11月13日),江某仙用手提着水桶浇水的视频证据。该视频进一步印证江某仙手部活动能力与”轻伤一级”伤情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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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明:冲突第六天(2022年11月13日),江某仙蹲在菜地种菜的视频证据(带时间戳)。该视频显示江某仙能够蹲下进行种菜劳作,手部活动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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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说明:冲突第六天(2022年11月13日、12月18日)的1段监控视频,记录江某仙在挖地的画面。该监控视频作为客观第三方记录,与家属提交的其他视频证据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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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程序:家属主张办案过程存在不规范称有书证佐证病历疑点
家属认为,案件办理过程存在多处不规范情形,核心的病历疑点有对应书证支撑:
1. 家属主张病历影像存在不实内容:家属称,案发当日相关办案人员进入开化县人民医院放射科、骨科后,医院将夏梅花因殴打造成的腰椎骨折、脑震荡标注为”陈旧性”,家属称原始 CT、DR 胶片及纸质报告未由其留存;同时江某仙 8 个月前的陈旧摔伤,被修改为冲突当日新伤。
家属明确表示该主张并非空口陈述:2023 年 1 月 12 日,相关办案人员与医院放射科医生共同出具的 12 份 CT、DR 诊断报告,文书上留有相关人员签字;该材料曾提交至浙江省卫生健康部门核对,家属称对应签字记录属实。
1. 核心反证未被采信:家属先后两次提交合计 72 页监控、照片,用以证明江某仙手部旧伤、先动手打人等事实,家属称上述材料未被全部纳入案卷,也未在庭审中质证;现场处警人员的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同样未提交法庭出示。
1. 笔录与强制措施存异议:家属称汪某某曾被留置十余小时,汪小某深夜被传唤,存在笔录核对程序不规范等情形;案件办理期间家中出现门窗、墙体损坏情况,汪小某身体也出现伤情,家属对此持有异议。
三、医疗鉴定:家属认为鉴定材料存在疑点有签字书证佐证
家属针对涉案医疗、鉴定环节提出多项质疑,且称有对应书证支撑:
1. 家属认为,相关急诊接诊医生存在不当操作,首诊病历存在与客观情况不符的内容,未完整记录江某仙旧伤既往史。
2. 家属认为,相关主治医生修改双方病历,弱化夏梅花伤情,虚增江某仙伤情描述,多次补开诊断证明书。
3. 家属认为,放射科医师未向家属提供夏梅花原始影像,修改江某仙影像诊断结论;家属持有的 12 份 CT、DR 诊断报告上,均有对应经办人员签字,家属以此作为佐证材料。
4. 家属认为,法医未结合监控视频核查伤情形成时间,直接依据存疑的病历出具轻伤一级鉴定,鉴定结论缺乏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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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补充称,2022 年 3 月江某仙就有左手摔伤就医记录,医院未提交该份病历,导致完整就医时间线无法核查。
四、村级作证:家属认为证人多为亲属证言存偏
家属认为,本案出庭作证的村干部吴某某及多名村民,均与江某仙存在亲属关系;冲突现场未劝阻,事后证言口径高度一致,附和”汪小某推倒致骨折”的说法,无中立第三方证人,证言证明力存疑。
五、检察环节:家属认为未核查疑点证据未完整留存
家属称,检察人员 2024 年 6 月上门拷贝手机中的监控视频、照片后,部分核心视听资料未能完整保留;家属认为病历存在疑点,相关人员仍依据相关材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未启动核查程序,未调取江某仙 2022 年 3 月的旧伤就医记录。
六、法院审理:家属认为裁判未充分核查疑点
家属对三级法院审理结果均不认可,提出四项质疑:
1. 夏梅花就自身被打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证据不足”不予受理,未依职权调取医院原始存档核查病历。
2. 一审、二审、再审均采信伤情鉴定结论,未采纳监控视频等反证,未核查病历修改痕迹,判处汪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附带赔偿。
3. 赔偿认定存在差异:对夏梅花主张的 22 万余元人身损害未予支持,仅认可江某仙的索赔主张。
4. 省高院再审未调取原始病历、执法记录等核心材料,仅以一纸通知书驳回申诉。
家属认为,本案涉及多个环节,部分关键证据未能得到充分核查,当事人维权面临诸多困难。
七、处境对比:家属称对方未受追责受害家庭陷困境
家属作出双方处境对比:
江某仙:多次持械上门争执,手部为陈旧伤,却凭借伤情鉴定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还获得民事赔偿,未被追究相关责任。
夏梅花一家:老人被打致伤长期卧床,治疗费二十余万;丈夫被留置、儿子被判刑;家中财产遭损毁;三年维权全部碰壁,生活陷入困境。
八、积怨由来:2021年已发生上门冲突处置存异议
据家属陈述,双方矛盾并非首次爆发。2021 年 12 月 3 日,江某仙携多名亲属上门争执,造成夏梅花牙齿脱落、肋骨骨折,汪某某头部受伤流血。事发后警方到场处置,家属提交了现场监控,但认为处置存在偏颇,未追究对方相关法律责任。
九、务工受伤:杭州传唤期间受伤致职业中断
家属称,2021 年 4 月汪小某在杭州务工期间,在被传唤过程中右手拇指受伤骨折,经医院诊断为右拇指近节指骨基底部撕脱性骨折。受伤后汪小某无法继续从事厨师职业,家庭主要收入中断,该损伤未得到相应处理与赔偿。
十、土地纠纷:流转补偿标准不一林木损毁未获赔
家属反映村级土地流转存在差异:2014 年全村青苗赔偿款均已发放,唯独夏梅花家的茶叶地、毛竹林被推平后未获补偿;同村部分村民的土地赔偿标准更高,零星树木也能拿到较高赔偿。
十一、房产遗留:建房三十余年缴费齐全未办产权证
此外,2019 年山林失火,夏梅花家 3 亩茶叶山被烧毁,同样未获赔偿,周边农户均已赔付。
据家属陈述,涉案房屋 1987 年经乡镇干部审批同意建设,1988 年建成,2008-2009 年续建。建房时按要求缴纳了道路养护费、木头款等各项费用,相关票据至今留存。但三十余年来始终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多次申请均被推诿,而同村其他村民房屋均陆续办证。
十二、维权遭遇:反映问题受到影响房屋多次受损
家属称,因多次反映土地补偿、房屋产权等问题,2014 年 12 月夏梅花夫妇受到影响,被迫到县城租房居住。维权过程中,家中多次遭遇滋扰;2024 年 1 月案件办理期间家中出现门窗、楼梯、墙体、地板等多处损毁情况,家属自行统计财产损失共计 20300 元,认为可能存在针对性情况。
十三、申诉决心:三年维权不放弃申请再审
截至目前,夏梅花一家维权已历时三年,从报警、鉴定、起诉、上诉到省高院申诉,均未获得支持。家属明确表示不会放弃,目前正整理全部证据材料,重点提交有签字佐证的 12 份病历影像材料,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再审申请。
家属核心诉求:
1. 调取全案原始病历、完整监控视频与执法记录,结合家属持有的签字书证,重新核查江某仙伤情形成时间;
1. 全面核查办案、鉴定、检察、审判各环节问题,纠正原审判决;
1. 妥善解决房屋产权、土地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家庭合法权益。
编者按:本文全部事实、观点及指控均为当事人家属单方面提供与陈述,不代表账号立场。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及最终结论,均以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正式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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