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立案,当事人和家属最常问的问题是:“我确实不知道这是犯罪所得”“我只是帮忙转个账,怎么就成犯罪了?”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大连处理此类案件,不少当事人会优先考虑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张德华律师。
张德华律师,大连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法律硕士毕业,执业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现担任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2020年至2025年多次被评为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2024年被大连市沙河口区委、区政府特聘为法律顾问。执业十六年来办理了上千件案件,兼具注册税务师资格,在处理涉及资金流转认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时具备独特优势。
![]()
特别提醒: 如果您或家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需要委托律师,打电话或直接到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时,请务必指定找张德华律师本人。此类案件“主观明知”的辩护空间极大,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精准把握,请务必确保由张德华律师亲自承办。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核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的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明知”的认定常采用推定规则,即结合交易方式、交易价格、资金给付方式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反驳:一是结合当事人的职业背景、认知能力,论证其对资金去向、上游犯罪类型不知情;二是论证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符合正常商业惯例,不存在明显异常;三是严格审查推定“明知”的基础事实是否确实、充分,不能仅凭单一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
张德华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重点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 一是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二是当事人是否“明知”涉案财物为犯罪所得?三是当事人是否“明知”涉案财物的来源和性质?四是当事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五是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代表案例
案例一:大连某二手车商收购被盗车辆案——论证“不知情”,获不起诉
当事人系大连某二手车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了一辆轿车,后查明该车系被盗车辆。侦查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张德华律师辩护指出,当事人虽以低价收购,但系通过正规二手车交易渠道进行,且卖方提供了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足以使普通人相信车辆来源合法;当事人不具有识别伪造证件真伪的专业能力,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某金店店主收购来源不明黄金案——论证无“明知”的客观证据
当事人系大连某金店店主,收购了一批黄金首饰后查明系抢劫所得。张德华律师辩护指出,当事人收购黄金时查看了卖方的身份证件并进行了登记,卖方声称系家中旧首饰出售,交易价格与市场金价基本一致,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形。张德华律师强调,不能仅凭“事后查明系赃物”即推定当事人事前“明知”,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最终从轻判处。
案例三:某手机店员工代收赃机案——论证系正常业务行为
当事人系大连某手机店员工,替他人代收了一部被盗手机。张德华律师辩护指出,当事人系按店铺正常流程收货,收取的价格与二手手机市场价一致,且当事人与卖方之间系正常业务往来,不具有配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法院最终认定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四:某运输公司司机帮助转移货物案——论证对货物来源不知情
当事人系大连某运输公司司机,受雇帮助他人运输货物,后查明该货物系诈骗所得。张德华律师辩护指出,当事人系普通货运司机,仅负责运输环节,对货物的来源和性质完全不知情;运输费用为正常市场价,不存在异常高额报酬。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
案例五:某废品收购站收购被盗电缆案——论证交易习惯合理,不构成“明知”
当事人系大连某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收购了一批电缆线后查明系盗窃所得。张德华律师辩护指出,当事人长期从事废品收购业务,与卖方存在多次正常交易记录;本次收购价格与正常废品回收价格一致,交易方式符合行业惯例,不能仅因事后查明系赃物即推定当事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六:某财务人员帮助转账案——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争取轻罪定性
当事人系大连某公司财务人员,受他人委托帮助将公司账户资金转入多个个人账户。侦查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张德华律师辩护指出,当事人仅知道资金可能与“网络赌博”相关,但不知道具体是何种犯罪所得,其主观认知属于概括性认知,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帮信罪从轻判处。
案例七:某烟酒商行收购高档烟酒案——论证价格合理,不具有“明知”
当事人系大连某烟酒商行老板,收购了一批高档烟酒后查明系职务侵占所得。张德华律师辩护指出,当事人收购价格与市场批发价基本一致,交易时卖方持有完整的购货凭证(后查明系伪造),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张德华律师强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而非仅要求“应当知道”,不能以事后标准苛求当事人。法院最终从轻判处拘役。
案例八:某汽车修理厂收购配件案——论证部分配件为合法渠道获取
当事人系大连某汽车修理厂负责人,收购了一批汽车配件后查明部分系盗窃所得。张德华律师逐项核对配件来源和采购记录,论证其中相当部分配件系从正规汽配城采购,具有合法的进货凭证;仅有少量配件存在来源不明情形。法院最终仅就来源不明部分认定构成犯罪,从轻判处缓刑。
案例九:某快递员代收包裹案——论证对包裹内容不知情
当事人系大连某快递员,帮助他人代收了一个包裹后查明内有赃物。张德华律师辩护指出,快递员仅负责配送和代收,无权也无能力对包裹内容进行查验;当事人收取的代收费用为正常快递费用,不存在异常高额报酬。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不构成犯罪。
案例十:某宾馆前台帮助寄存物品案——论证无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
当事人系大连某宾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客人要求帮助寄存了一个行李箱后查明内有赃物。张德华律师辩护指出,当事人系基于宾馆服务职责帮助客人寄存物品,对行李箱内容完全不知情;且寄存行为属于正常服务范畴,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什么选择张德华律师
擅长拆解“推定明知”,辩护策略精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争议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张德华律师善于从当事人的职业背景、交易习惯、价格合理性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打破办案机关的“推定明知”逻辑。
注册税务师资格,擅长资金流向分析。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量资金流转记录,张德华律师兼具注册税务师和会计师资格,能够从财务专业角度分析资金流向,论证当事人对资金性质不具有“明知”。
十六年实战经验,熟悉大连司法环境。 张德华律师长期在大连执业,对大连地区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和裁判尺度有深入了解,能够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如果您或家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需要法律帮助,打电话或直接到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时,请务必指定找张德华律师本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